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组织领域“放管服”改革的意见
各市民政局,各全省性社会组织:
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要求,为深入推进民政系统“放管服” 改革、 优化政务服务环境, 现就进一步深化我省社会组织领域“放管服” 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以人民满意为根本标准, 以造福人民为最大政绩, 以打造“审批事项少、 办事效率高、服务质量优” 的政务环境为目标, 深入践行“民政为民、 民政爱民” 工作理念, 坚持需求导向、 问题导向、 效果导向, 立足民政实际, 不断解放思想,转变服务观念, 自觉服从服务于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和全省改革发展大局,深入持续推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改革, 最大限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为全面开创新时代现代化强省建设新局面作出更大贡献。
二、 主要内容
(一)全面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
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 健全完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体制机制,落实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与登记、年检、 评估工作“三个同步”, 在社会组织章程中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并在成立登记和章程核准时加强审查,推进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确保社会组织正确的政治方向和鲜明的价值导向。
(二)实行“四类” 社会组织直接登记。
成立行业协会商会,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组织,开展扶贫、济困、 扶老、 救孤、 恤病、 助残、 救灾、助医、 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 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 在社区内活动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审查以上“四类” 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申请时,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三)降低注册资金标准。
全省性社会团体注册资金不低于3万元;全省性基金会原始基金不低于 400 万元; 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不低于 50 万元,其中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不低于 100 万元, 以研究院为组织形式的开办资金不低于200 万元。 成立市县级社会组织, 各地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范围内,适当降低注册资金标准。
(四)下延基金会登记权限。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县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字〔2015〕279 号), 将基金会的登记权限由省民政厅下延至设区的市和县(市、区) 民政部门,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注册登记。
(五)支持新兴领域成立社会组织。
围绕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 高端装备、 新能源新材料、 现代海洋、医养健康、 高端化工、现代高效农业、 文化创意、 精品旅游、 现代金融等产业, 鼓励支持有实力的企业和单位发起成立相关领域行业协会商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符合登记条件的, 民政部门要加速办理。
(六) 优化行业协会商会区域布局。
对同业企业数量较多、分布较为集中、 具有构成区域经济鲜明特色的行业和产品,鼓励市、 县区域范围内的“龙头” 企业发起组建跨行政区域的行业协会商会。鼓励我省具有产业、 产品和市场优势的行业组织牵头组建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并依法申请成立登记, 创造条件吸引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将住所设在山东。
(七)放宽社会团体负责人任职政策限制。
社会团体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改为 3 至 5 年, 理事会设理事长(会长)1 人,副理事长(副会长) 1 至 7 人,秘书长 1 人, 任期与届期相同,届期为 5 年的期满不再延期。按照社会团体章程的规定, 理事长(会长)、 副理事长(副会长)或者选任的秘书长担任其法定代表人。
(八) 调整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范围。
本着面向基层、服务群众、 简政放权的原则,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 一般以服务对象的范围、 理事会成员构成、 住所所在地、 活动区域等实行属地登记管理, 以市、 县级民政部门登记为主。省级相关部门同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 省级行业管理部门积极支持发起成立的, 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应由省级民政部门登记的, 可以到省级民政部门进行登记。
(九)减少社会组织登记环节。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 应当经过名称核准、 成立大会事先备案两个服务环节和成立登记行政许可环节;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 和基金会, 应当经过名称核准服务环节和成立登记行政许可环节。 社会组织登记行政许可事项, 自民政部门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办结; 对实行“全链条”办理的事项, 民政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确保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办结。 取消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换届事先报批。 除确有必要的外, 原则取消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成立登记现场勘察;根据需要安排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 现场勘察, 能联合勘察的, 民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一起进行。
(十)加快推进登记服务事项网上办理。
根据社会组织领域“放管服” 改革的现实需要, 认真梳理社会组织登记服务事项,切实加强社会组织信息化建设,加快推进社会组织更多登记服务事项网上办理, 通过建立“在线咨询、 网上申请、 快递送达” 等模式, 不断改进服务方式, 让群众“少跑腿”, 让信息“多跑路”。除涉密或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各类社会组织登记服务事项能网上办理的都要实行网上办理。
(十一)全面实现“最多跑一次” 服务要求。
以“一次办好”为目标, 结合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实际, 及时梳理调整社会组织登记服务规范, 印制“明白纸”, 明确咨询服务和依法受理的条件、材料、 流程等, 做到一次性告知; 及时调整梳理“零跑腿”“只跑一次” 事项清单, 不断优化服务流程、 简化办理手续、 提高审批效率、提升服务质量。 在材料齐全、 符合规定的前提下, 对社会组织登记服务相关事项, 民政部门应当“一次办好”、 限时办结。最大限度精简申报材料, 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交没有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的证明和盖章。
(十二)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按照一手抓积极引导发展、一手抓严格依法管理的要求, 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 强化监管手段, 切实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针对性、 有效性, 着力营造规范有序又充满活力的社会组织发展环境。 开展社会组织等级评估, 建立社会组织诚信承诺制度,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引导其规范自身行为、 履行社会责任、 发挥积极作用。 开展专项集中整治,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 加强失信行为联合惩戒, 切实加大执法监管力度, 建立健全社会组织退出机制, 净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 加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力度,对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相关信息, 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向山东政务服务网、“信用中国(山东)” 网站和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推送,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对弄虚作假、 骗取登记的, 民政部门要依法依规从重从快处罚。
三、 保障措施
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意义,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扎实推进。
(一)完善工作机制。
为加大工作推进力度, 各级民政部门都要建立工作责任制,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力亲为抓改革,明确分管责任人、 责任科(处) 室和具体责任人, 明确改革的任务书、 时间表和路线图, 层层压实责任, 务求尽早见到实效。
(二)增强服务能力。
各级民政部门要以打造一支政治过硬、 业务精湛、 作风优良、清正廉洁的社会组织管理队伍为目标, 配齐配强工作力量,把政治信念强、 业务能力强、 服务意识强的人充实到社会组织工作岗位; 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思想理论武装和政策业务培训,提高服务能力; 加强工作人员管理,建立完善制度,严肃工作纪律,强化问责追究,规范服务行为,促进工作作风转变和效能提升。
(三) 强化督导落实。
各级都要将社会组织“放管服” 改革工作落实情况纳入民政工作评估重点内容,加强对工作进展情况的经常性督导检查和绩效评估。 对工作进展好的要及时总结、通报表扬, 对工作进展差的要及时跟进、 督促改进。
(四) 注重宣传引导。
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 互联网和新媒体等形式, 广泛宣传社会组织领域“放管服” 改革的新规定、新动态、 好经验, 加强政策解读, 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凝聚各方共识, 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社会组织领域“放管服”改革的浓厚氛围。
本意见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 年 6 月30日。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创新社会组织登记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民〔2015〕 29 号)、《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规范民政领域省管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民〔2013〕 101 号)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废止; 省民政厅制发的其他政策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意见中规定的有关内容如与国家新出台的法规政策不符的,以新的法规政策为准。
山东省民政厅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