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民政局、财政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领作用,扎实推进《山东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根据《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山东省养老和养老服务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规定,现就优化省级养老服务发展资金支持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聚焦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失能老年人照护、养老服务人才培养等重点领域,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可持续发展,坚持因地制宜、精准实施、注重实效,坚持上下联动、社会参与、形成合力,科学设置补助项目,优化资金支出方向,促进养老服务资源统筹、政策集成和资金整合,引导各级政府和社会各方面持续增加有效供给、健全服务制度、补齐发展短板、提升服务水平,推动全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二、重点补助项目
各地要统筹省级养老服务发展资金及当地有关资金安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补助标准和条件,重点对以下领域进行扶持:
(一)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类
1.养老机构运营奖补项目。对投入运营满1年且提供普惠养老服务,经评估达到1级及以上的民办养老机构、委托第三方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政府与第三方合资合作养老机构,以及国有企业、公办医疗机构举办或运营的养老机构,根据收住中度、重度、完全失能老年人数量和时间,参照每名老年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指导标准,结合机构等级评定结果给予差异化奖补。
2.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奖补项目。对投入运营满1年,且依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级划分与评定要求》(DB37/T 2722—2023)、《农村幸福院等级划分与评定》(DB37/T 3774—2020)进行评估,达到1级及以上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根据设施等级评定结果给予差异化奖补。
3.老年助餐服务运营奖补项目。对向老年人开展助餐服务的老年食堂、开设老年助餐点的餐饮企业以及配餐送餐企业等,综合考虑就餐、送餐人次和质量、老年人满意度等因素,给予运营奖补。此项目与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运营奖补项目不重复享受。
4.家庭养老床位奖补项目。对建有家庭养老床位20张及以上、达到《家庭养老床位设置与服务要求》(DB37/T 4581—2023)、签约服务时长达到1年及以上的专业养老服务机构,择优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适当支持。
5.认知障碍照护床位建设一次性补助项目。对市域内开展认知障碍照护床位建设试点,自2024年1月1日起新增、面向失智老年人提供服务、达到认知障碍照护床位设置要求(由省民政厅另行制定)、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的,鼓励有条件的市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6.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贷款贴息项目。对2024年1月1日起新增的护理型养老机构,根据其从金融机构的实际贷款额,按不高于当年基准贷款利率的60%给予一次性贷款贴息,单个项目贷款贴息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二)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类
1.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一次性奖补项目。对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连续招生两年及以上且每年招收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学生不少于40人,正常开展教学的高等院校、市级及以上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一次性奖补。省、市民政部门分级负责省属、市属院校奖补项目的实施工作。
2.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一次性奖补项目。对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5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从事养老护理、医疗、康复、社工一线岗位工作满1年,持有本科及以上、专科(高职)、中职(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分别参照2万元、1.5万元、1万元的指导标准给予一次性入职奖补,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在奖补范围内。
3.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一次性奖补项目。对在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养老护理员工作2年及以上,实际从事养老护理工作,取得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养老护理员,分别参照3000元、4000元、5000元的指导标准给予一次性技能等级奖补,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在奖补范围内。
4.养老服务与管理人员培训项目。省级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资金,开展省级养老服务与管理人员示范培训。各市县应在本级养老服务发展资金中安排一定规模的培训资金,用于提升养老服务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此项目在培训对象和资金安排上与就业补贴类培训不重复保障。
(三)老年福利补助类
1.长寿补贴项目。对年满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00元长寿补贴。
2.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项目。对年龄达到60—79周岁、80—89周岁、90—99周岁的城乡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发放80元、100元、200元生活补贴;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标准评估为2—4级的60周岁及以上城乡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80元护理补贴。
3.老年人优待项目。对我省及省外来鲁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享受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等优待政策。
4.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项目。支持对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高龄、失能、留守、空巢、残疾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本项目与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不重复享受。
5.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项目。对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评估,达到完全失能等级,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城乡低保老年人,给予集中照护补助。补助标准原则上按照不高于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之和,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低保金、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等资金后确定。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地区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补助范围。
6.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对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评估,达到重度、完全失能等级的城乡低保老年人,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每月提供一定时长的居家养老服务,具体服务对象、服务时长由各市确定。此项目应在尊重老年人意愿的基础上,统筹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组织实施,并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做好衔接,避免重复保障。
(四)创新引领奖补类
1.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提升行动项目。聚焦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省级采取竞争立项方式,每年从东部、中部、西部地区分别择优确定2个县(市、区)进行重点扶持,每个县(市、区)奖补1000万元,持续增加养老服务供给,不断完善分层分类的养老服务体系。具体方案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2.连锁化养老服务品牌奖补项目。综合考虑养老服务组织连锁化数量、品牌影响力和服务人群规模等因素,对运营服务组织达到一定数量、服务效果好的连锁化养老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各市原则上每年评选2家连锁化养老服务机构,参照每家5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补。
三、有关要求
(一)细化实施方案。各市要按照集中力量办大事原则,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统筹省级资金并结合当地资金安排,科学设置补助项目,形成资金使用合力。2024年6月底前,各市要制定出台养老服务发展资金补助项目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奖补范围、标准、条件、审批层次、实施程序等。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纳入市级方案,统一组织实施。
(二)分类组织实施。各地要按照随时受理、高效审批、按时公示、及时拨付的程序,规范高效推进项目实施。本文件规定的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提升行动省级奖补项目、省属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奖补项目、省级养老服务与管理人员培训项目,由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实施,其余项目由各市结合实际组织实施。对“三保”范围内项目予以优先保障。
(三)强化资金保障。省财政统筹省级养老服务发展资金和中央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专项资金(老年人福利类),对各市(不含青岛)和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给予适当支持,重点向养老服务需求大、财政困难、资金使用绩效好的地方倾斜。各市县要认真落实《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按规定设立养老服务专项资金,支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本文件已明确最低标准的补助项目,各市县不得低于省级规定的最低补助标准。
(四)加快预算执行。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切实强化预算执行约束。对于支出进度较慢的资金,要紧盯不放,及时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督促相关单位加快形成实际支出。严格落实结余结转资金清理要求,对于无法按原预算执行的资金,要及时收回或优化调整。其中,省级养老服务发展资金应全部用于本文件明确的支出方向,中央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专项资金(老年人福利类)使用按财政部、民政部规定执行,不得超范围支出,不得用于开展养老服务所需工作经费。
(五)强化绩效管理。各级民政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认真落实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强化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按照省级下达的绩效目标制定本地区绩效目标,加强绩效运行监控,认真开展绩效自评。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省级养老服务发展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对各市调整完善养老服务补助政策以及补助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作为分配省级养老服务资金的重要依据。
(六)做好政策衔接。医疗机构内设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应专门设置功能分区,严格区分病床和护理床位,实行物理隔离,不得将病床纳入建设和运营补助范围。要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家庭养老床位运营奖补等政策衔接,防止重复享受同类补助政策。对已补助的项目,不得通过改变机构名称等形式巧立名目重复申请补助。
(七)加强服务管理。要增强服务意识,规范高效推进项目审批工作,对民政部门已经掌握和通过数据共享能够获取的相关证明材料要免予提供。要严格项目审批管理,定期对补助项目建设和运作情况进行检查,严禁以任何形式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有关补助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补助资格,并依法依规进行追偿和处理。
本意见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除省本级受理审批项目外,本意见涉及的其他项目不适用于青岛市。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4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