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老龄化基数大、速度快、需求大,注定了养老产业将是一片蓝海。如何进入,投资者首先要了解一下开办养老机构需要哪些手续和注意事项。
(一)基本原则
深化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干预,加大政策支持和引导力度,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活力,创新服务供给方式,加强监督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坚持保障基本。以政府为主导,发挥社会力量作用,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加大对基层和农村养老服务的投入,充分发挥社区基层组织和服务机构在居家养老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支持家庭、个人承担应尽责任。
注重统筹发展。统筹发展居家养老、机构养老和其他多种形式的养老,实行普遍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相结合。统筹城市和农村养老资源,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衡发展。统筹利用各种资源,促进养老服务与医疗、家政、保险、教育、健身、旅游等相关领域的互动发展。
完善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合理的各类养老服务和产品,满足养老服务多样化、多层次需求。
(二)民办养老机构优惠政策
社会力量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办福利机构)发展迅速,已成为我国社会福利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调动了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福利事业的积极性,维护社会办福利机构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
根据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提出办院申请。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国家大力支持社会各界力量以及个人投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11部委《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国办发〔2000〕19 号)中规定社会办福利机构在规划、建设、税费减免、用地、用水、用电等方面与政府办社会福利机构一样享受同等待遇。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落实财政补贴,并纳入各级财政预算。采取有偿方式用地,但适当降低收费标准。减免土地管理费,统一规划。在社会福利项目、设施工程收费上酌情减免,并在相应税收上给予优惠政策。与此同时,要求金融机构加大对社会福利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贷款力度。各级单位、团体、个人限额内的捐款税费可以免除。用水、用电采取最优惠价格,相关部门应给予照顾。重视、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为他们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暂免公益事业企业所得税。 对投资养老机构的,各省出台财政支持政策,包括有床位补贴和一次性建筑补贴,免征税。
(三)2018年申办养老机构的申请条件及流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有关意见,依据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市民政局《关于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京民福发〔2013〕398号)等法规和文件要求,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就XXX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设立许可权限
区民政局负责除外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建立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外,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工作。
二、设立许可条件
(1)申请人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有符合相关规定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3)有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等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以及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和食品药品安全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具有与服务对象、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医疗康复条件。
(4)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以上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具备从业资格。
(5)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6)床位数在10张以上。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设立养老机构需提供的材料
养老机构建设工程竣工并具备开业条件,应申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养老机构设立申请书》(含养老机构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同意设立意见)。
(2)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1.申请人为法人的,需提供法人证书副本、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居民身份证。
2.申请设立的养老机构拟任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
3.委托他人办理的,除提供以上资料外,受委托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3)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和管理制度。
1.社会办营利性养老机构须提供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经民政部门负责核准机构名称;
3.提供养老机构行政工作制度、出入院工作制度、护理工作制度、医疗康复工作制度、后勤工作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管理文书。
(4)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有合法产权证书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应包含房产所有者的身份证明、房产证明等必备附件。
(5)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名单以及上述工作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健康证。
(6)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1.法人投资者需提供注册地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个人投资者需提供银行出具的存款或其他资信证明;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3.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7)建设单位和相关政府部门验收或证明文件。建立XXX区养老机构设置许可联席会议制度,牵头部门为区民政局,召集人为区民政局局长,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国土局XXX分局、市规划委XXX分局、区环保局、XXX消防支队等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别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1.新建或利用现有设施扩建养老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1.1国土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经国土部门审核确认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1.2规划部门同意意见或相关规划许可文件;
1.3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房屋产权证》;
1.4消防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相关文件;
1.5水务部门核发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
1.6环保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1.7位于文物保护区内的养老机构设立申请,需提供相关文物管理部门回复意见;
1.8由设计单位按照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等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出具的新建设计方案。
2.利用闲置设施改造、装饰装修养老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2.1规划部门同意意见或相关规划许可文件;
2.21国土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经国土部门审核确认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2.3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房屋产权证》及《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4消防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相关文件;
2.5环保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2.6位于文物保护区内的养老机构设立申请,需提供文物管理部门的回复意见;
2.7由设计单位按照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等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出具的设计方案。
(8)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向区民政局提供的申请文件、材料应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供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一式三份。
四、设立许可程序
(1)许可申请的受理。
办理许可工作人员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设立许可的,应当即时告之申请人不受理,并向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文字、计算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并让其在更正处确认;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依照本部门要求提交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许可申请,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同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将收到许可申请时间、申请人、申请事项、提交材料情况等记录在案。《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一式两份,在申请人和受理人签字后,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留区民政局存档备查。
受理人出具的上述书面凭证,应当加盖区民政局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2)审查和决定。
区民政局应当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区民政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实地查验。实地查验时,区民政局应当安排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或者询问笔录,笔录应当经被检查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提交的书面文件、材料审查情况应与实地查验结果一致。
2.对审查结果的决定。区民政局应对审查结果作出决定。
2.1申请人的申请文件、材料符合规定条件、标准的,区民政局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制作载明决定时间和加盖区民政局印章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2.2申请人的申请文件、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标准的,区民政局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2.3行政许可决定依法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区民政局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自受理起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区民政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向申请人告知延长期限的理由。
(3)文书送达和材料归档。
1.准予行政许可的,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2.不予行政许可的,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并依申请人意愿,退还申请人申请材料;
3.将许可程序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五、养老机构需提供的备案材料
申办者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60日内,应向区民政局提供以下材料备案:
1.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需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并按照民非企业申请有关要求提供章程或协议;
2.社会办营利性养老机构需提供工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并按照企业申请有关要求提供章程或协议;
3.公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需提供机构编制部门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4.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5.卫生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
以上向区民政局提供的备案材料为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一式一份。
六、许可管理
(1)养老机构取得设立许可后,应当到民政、工商、机构编制等部门依法登记。未获得许可和依法登记前,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收住老年人。
(2)设立许可证有效期5年。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养老机构应当持设立许可证、登记证书副本、养老服务提供情况报告到区民政局申请换发许可证。
区民政局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前按照设立条件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3)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的,应当到区民政局办理变更手续。
养老机构变更住所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设立许可手续。
(4)自行解散或者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应当终止。在终止服务两个月前应当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现有收住老年人安置方案。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在办理注销登记时交回设立许可证。
养老机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暂停或终止服务。
七、监督检查
(1)民政部门依法对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等设立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变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
民政部门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对有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2)民政部门发现养老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应当撤销许可。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许可:
1.民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养老机构准予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民政部门依法撤销许可后,应当告知相关登记管理机关。
(4)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注销许可,并予以公告:
1.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养老机构依法终止的;
3.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的;
4.被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吊销登记证书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6.改变养老设施建设用的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进行房地产开发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民政部门依法注销许可后,应当告知相关登记管理机关。
(四)补充说明:
现在国家鼓励民间投资做养老事业,但申办手续各省市有所不同,建议投资者要先到当地民政部门咨询,具体要问:用地,贷款,税务,工商,国家有什么补贴政策等,这些都是民间投资者应该享有的优惠政策.
国家现在已经颁布了这方面的政策,但跟当地的地方财政有关。总的说国家,地方是鼓励,支持民间投资兴办养老院的!
还需要说明的就是:所谓资质证明就是说你必须具备办理养老院的条件,硬件、软件缺一不可!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建筑设计规范。
1.目前我国已有的大型养老机构一般都能按照建设部、民政部联合颁布的《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较为科学合理的考虑了消防、通风、内部无障碍交通等问题,以及卧具、饮食、娱乐、医疗等功能配套。
2.医疗护理上的优势较为明显。由于大型养老机构具有规模优势,较为容易吸引一些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医疗人员加盟,从而提高了医疗护理的服务水准。特别是对那些有多种疾病的高龄老年人,可以使之有医疗保障的安全感。
3.休闲环境较好。大型养老机构在规划设计时,一般都会结合自有土地、空间的实际情况,建设一些适合老年人活动的场所,种植一些花草树木,以营造一个幽雅休闲的环境。而这一切又都是老年人,特别城市中生活的老年人和子女最为关注的。
4.不同养老项目建筑设计标准有所不同,投资者请参考下列标准:
(2)养老机构配套功能完善的重点在三个方面:
1.医疗护理服务的配套。民政部门规定养老机构要配套设立医疗室,但医疗室能真正满足老年人的疾病治疗和特殊护理要求吗?显然是不够的。就大型养老机构而言,入住的大都是在70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为什么会出现高龄老年人居多的现象呢?一般是由家庭护理的成本和照顾难度决定的。只有家庭护理成本与养老机构收费相当时,或由于老年人身体状况需要医疗护理时,子女才会送老人入住养老机构。这就对养老机构的医疗护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简单的医疗室是无法满足需要的。试想500多名70岁以上的老年人,至少有50%的身体都有一些疾病,需要吃药、打针;至少有25%的老年人需要进行留医观察治疗,这样的病患者就诊和住院规模,应有一级甲等以上医院与配套。因此,大型养老机构必须通过合作,或独立申办老年病医院的方式,才能达到医疗护理功能上的配套和完善。
2.饮食的科学合理套配。
养老机构的食堂首先必须按照卫生防疫部门的规定进行设计和装修,满足基本的卫生要求和操作流程。其次,要针对老年人常见病、多发病,如高血压、糖尿病等的特殊要求,科学制定营养食谱,合理控制饮食数量和种类。
3.服务配套。养老机构是给老年人提供安享晚年的地方,而不是只是提供简单的吃住服务,养老机构要避免机构化、避免给人造成一种“等死”的感觉,所以,要合理设置里面的服务配套。如:各种休闲娱乐服务、园艺服务、康复服务等。如何进行服务配套?如何合理设置功能分区?专业的养老咨询机构有整套方案帮你解决问题。
(五)这条道路好走吗?投资者需要理性对待养老产业存在的问题:
(1)投入大,回收期长。
既然养老机构产业化方向是规模经营、品牌经营,那么投入产出情况如何?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事实是,大家都认为养老行业是一个朝阳行业,是有发展前途的,市场非常巨大,竞争格局尚未形成,总需求大于总供给。可为什么没有人愿意跨入这行业,特别是一些有实力的企业集团和个人不愿意投资呢?道理很简单,因为投入大,回收期长,无利可图。我们拿一个同等规模的养老院项目与房地产项目做一个比较,其结果就显而易见。假设在某市有一块10000万m2的土地,容积为3%,建筑面积30000 m2。养老院项目扣除减免的征地补偿费,建筑成本约1770元/ m2,总投资约5300万元,资金成本为年利率6%。养老院的规模按1000张床位计算,回收资金的主要收入来源是一次性设备购置费,人均收费约8000元,10年的周转率为3次,共计约2400万元;床位费每人每月500元,10年入住率按100%计算共计约6000万元;其他收入抵扣经营成本。这样养老院项目回收投资需要10年,而且没有盈利。而房地产项目的建筑成本约2170元/ m2,总投资约6500万元,房屋销售价格3500元/ m2,回收资金约1.05亿元,包括建设期和销售期在内大概需要2年半到3年时间。结果房地产项目3年内不仅可以收回投资,还可获取约4000万元左右的利润。
(2)租赁经营融资困难。
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投资兴建养老机构不符合我国现阶段投入产出的经济效益常规做法。那么,租赁房屋经营养老机构则是一个较为理想的选择。这可以把近期的巨大投资,转化为分期的租金支出。但是,如果是一个完整的房地产项目,他人又怎样会转租给别人呢?答案只有一个,那一定是多年的“烂尾楼”。要完成一个“烂尾楼”项目,仍然需要较大的投资。由于是租赁来的房屋,只有经营权,没有所有权,投入的资金必然被占压,不能通过抵押贷款等方式,将资金盘活,周转使用。因此,租赁经营融资困难是必然结果。我们以广州市良典养老院的经营情况为例。广州市良典养老院2002年承租了一栋94年的九层宾馆“烂尾楼”,建筑面积20000 m2,占地面积8000 m2,租期20年。有200多个房间,可设养老床位650张,每月租金近20万元,改造、扩建总投资约1500万元,投资回收期需要6年以上。虽说目前该院经营状况良好,但是由于股东投资能力有限,不得不放弃原有经营的其他产业。由于经营权不能抵押贷款,为了筹措养老院的流动资金,股东只得向朋友借款,甚至将个人的住宅也做了银行抵押贷款。这就是养老机构在产业化进程的写照,是产业化进程中的融资难点问题。
(3)医护人才引进难
大型养老机构的服务重点是医疗护理服务,而要引进有经验的、中高级专业医护人员难度较大。在医院有一套较为完整的专业技术职称晋升机制,如果某位专业医护人员到养老院的医疗康复室工作,要想从初级职称向中高级职称晋升,这几乎是不可能。因此,大型养老机构不仅不能吸引专业医护人员加盟,也很难培养出自己的医护队伍。例如,广州市良典养老院引进一名主任医师出任院长,由于医疗卫生体制管理的原因,只得被迫辞去公职,放弃近30年的工龄和相应的福利待遇。
(4)经营风险大。
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的逐步增强,粗放式的医疗护理已经不适合养老机构规模经营的发展需要。由于大型养老机构的企业规模较大,人们认为其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赔偿能力,因此对于医疗护理过程中的失误和不当,老年人的子女往往不容易包涵和谅解,甚至有意将矛盾激化,向医疗事故纠纷的法律程序方面推进,最终导致养老机构的赔偿。当然人们法律意识增强有其积极一面,但养老机构由于医疗条件、人员素质的原因往往处于弱势状态。从主观角度来看,大型养老机构都愿意开办与之规模相配套的老年病医院,但卫生部门的规章制度、审批程序等并不能予以支持,客观上加大了大型养老机构的经营风险。
(六)政府在养老机构产业化过程中的导向与支持
养老机构长期以来被人们认为是福利机构,是政府和集体的事,是慈善机构的事。要使之企业化运营,走产业化道路,也并非一件易事。特别是规模经营、品牌发展,更离不开政府的倡导、产业发展方向的定位和优惠政策的支持。在此我们衷心希望政府能在如下方面多做一些工作:
(1)转变养老观念的宣传。
我国几千年来,儒家思想一直倡导:“养儿防老,积谷防饥”、“孝道治天下”等。在这些思想意识的引导下,人们普遍认为只有没儿没妇的人,才会进敬老院、养老院。如果谁的父母、长辈进了养老院,就会被认为是不孝,老人家进了养老机构也会觉得脸上无光。随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细化、家庭结构的变小、子女工作和学习压力的增大,客观上已形成养老必须社会化的趋势,这不再是孝道的问题,而是社会进步的表现。送老人进养老机构是子女孝道的体现,政府支持发展养老机构是对人民群众的关爱。因此,政府应该通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在养老机构养老的好处和必然性,引导和培育养老消费市场的发展。
(2)积极培育和支持养老机构的主力军。
政府的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到,养老的问题不仅是那个家庭的问题,而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它直接影响人们的工作和学习,影响家庭的和睦,社会的安定。只有作到未雨绸缪,培育和支持一批大型养老机构规范发展,形成养老集团,成为引导养老消费市场的主力军,才能制止乱收费和不合理行为。政府工作重点是监督、检查国家现存的优惠政策是否落实到位,并协调解决一些实际困难,营造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和投资环境。
(3)拓宽发展养老机构的资金渠道。
在现有各级政府财力不足的情况下,应设法拓宽发展养老机构的资金渠道。可以考虑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民政部门建立专项发展基金。由财政拨款,民政部门管理,但不直接用于养老机构。而是委托银行向有条件、有可能发展成为养老骨干企业的机构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由银行帮助控制资金风险。二是在民政部门主导的慈善机构中,设立养老基金会,通过向社会募集来筹措资金,由养老基金会作为投资代表,参股或控股一批大型养老机构。这样既可以解决养老机构发展的资金需要,又可以通过养老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来控制和引导养老机构,使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政策稳健发展。
(4)协调解决医护人员队伍的建设问题。
医护人员队伍的建设是制约养老机构发展的大问题,解决的不好不仅会产生很多医疗纠纷,而且会让很多投资者望而生畏,影响养老机构的产业化发展进程。本文建议修改有关医疗配套的规定,明确指出不同规模的养老机构应相设不同规格医疗服务部门,分别为医务室、医疗康复中心、老年病医院。而且规定民政部门在些机构的设置中享有一定的权威性,卫生部门要予以配合,产并做好业务上的指导和监督。只有这样,医护人员有了合适的工作岗位,才会投身于养老事业。同时,还建议在养老行业中建立健全有行业特点的护理职称体系和晋升机制。
(5)改革养老行业的税收政策。
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区别在于利润部分是否进行分配,分配的属营利性,不分配的属非营利性。非营利性的就真没有分配吗?在这里我们暂不做探讨。但是,把营利性的养老机构与其他行业的企业同等看待,统一执行33%的企业所得税,这似乎不妥。首先,从事养老行业的个人和企业,都是有社会责任感,有爱心和耐心的,他们所做的是善事,社会需要更多的人士来加盟。如履薄冰的煎熬,漫长回收期的等待,不是人人都愿意做的。其次,在老龄化问题和矛盾日渐突出的今天,家庭解决不了,政府财政包办不了,只有动员社会力量、民营资本,没有一定的优惠政策和支持力度,很难吸引资金的投入。尽管政府推出了营业税减免的税收政策,但这还是不够的。应该在企业所得税上,将养老行业与其他行业区别对待。可以效仿支持高科技企业一样,在养老企业产生利润后,实行所得税2年减免,3年减半的做法。也可以考虑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区别税制,对养老行业的企业所得税按15%征收。减轻养老机构税收负担,使之有一个休养生息的机会,以此鼓励投资,推动养老机构的产业化进程。
(6)承诺的建设补贴及时兑现
国家及各省区市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养老财政支持政策,因为某些原因到了地方建设补贴很难及时给付,这会给投资带来伤害、影响投资积极性。(收集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