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第二批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6〕200号)、《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开展第二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民函〔2017〕230号),在各地申报的基础上,经专家评审,民政部和财政部共同确定北京市西城区等28个市(区)为第二批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名单见附件),现印发你们并予以公布。
附件:第二批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名单
民政部 财政部
2017年11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