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后,农村社会变革为女儿养老的出现创造了条件,计划生育、人口老龄化、农村劳动力向城镇流动等一系列社会历史事件改变了农村的社会结构、农民家庭的人口结构和性别结构。
首先,计划生育政策使得女儿成为农村家庭养老的重要资源。自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农村家庭规模缩小,家庭结构呈现出“倒金字塔”型,一个子辈、两个父辈、四个祖辈的家庭占我国全部家庭户数的1/4还多,并且1/3以上的农村家庭中没有男孩只有女孩,这使得女儿成为养老的重要资源。
其次,农村劳动力向城镇流动使农村家庭养老中出现儿子缺位现象,已婚女性被迫上升为家庭养老的主要承担者。中国人民大学《农民工进城的社会问题》课题组调查发现,农民工中男性占78.64%,女性为21.36%。外流的女性劳动力主要是未婚者居多,男性则不受婚姻状态的限制。这种差异将导致男性严重的角色缺位,已婚女性被迫上升为家庭养老的主要承担者。
再次,农村女性主体性意识和法律意识的增强,不断消解着娘家与婆家之间的壁垒,释放出出嫁女儿对原生家庭的情感偏好。改革开放后,农村女性受教育水平普遍提高,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推进,女性主体性意识和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不断消解着传统养老文化所设定的娘家与婆家之间的壁垒,释放出出嫁女儿对原生家庭的情感偏好。法律知识的普及促进了已婚女性现代赡养意识的萌发。已婚女性不再甘心像传统媳妇那样只赡养公婆而不赡养自己的父母,认识到赡养公婆是基于传统民间习俗所赋予的道德性义务,而非法定义务。赡养自己的父母是法定义务,也符合人之常情,是基于血缘和亲情的行为。
最后,随着女性社会地位的提升,已婚女性支配家庭财产现象越来越普遍,增强了已婚女性作为女儿的养老意愿和养老能力。男性劳动力的外流,使得女性在家庭生活中的独立性增强,有了更多可支配的资源;农村家庭向以横向夫妻关系为主轴转变,也使得女性在家庭生活中的权力和地位上升;农村基本以女性为主导的婚姻市场更强化了儿媳妇的地位。这都使得已婚女性作为女儿,在父母赡养上所起的作用不逊色于甚至超过儿子。女儿不仅提供感情沟通和日常生活照料等辅助性支持,也能和儿子一样为父母提供根本性的经济支持。农村居住条件及通讯、交通条件的改善,也消解了出嫁女与原生家庭的空间阻隔,为其履行赡养义务提供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