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民政部组织起草了《养老机构基本服务安全规范(征求意见稿)》强制性国家标准,提出应防止在养老机构内兜售保健食品、药品。提供服药管理服务的应签订服药管理协议,准确核对发放药品。
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截止到2018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为2.49亿人,占总人口的17.9%。与此同时,全国有养老服务机构3万多家。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思想观念的改变,进入养老院养老越来越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但是,由于养老机构存在投入大,床位数量普遍较少,人员工资成本大幅增长等问题,只依靠床位费维持经营难度较大。
不少民办养老机构为尽快收回投入实现赢利,在机构内嫁接各种“增值服务”。有的养老机构不仅直接向入住老人销售保健品、康复器械、药品、旅游卡等,还引入一些商家常驻机构,或代为销售一些保健产品和服务,有的机构还会将部分场地交由保健品企业,面向机构内老人集中宣传、促销等。在这一过程中,养老机构不需要付出任何成本就能拿到利润分成以及场地租金等。由于入住老人对养老机构比较信任,容易被迷惑,使养老机构有了很大的利润空间,这些保健药品、保健器械等质量参差不齐,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实际上,养老机构在审批的经营范围中是不包括销售保健产品和服务的,即使养老院内设了医疗机构,实行医养结合,这类服务也超出了执业范围。养老机构延伸服务、增值服务是可以的,但这种服务不是盲目地追求利润,更不能为一些保健产品背书。应该从老人的角度思考问题,将服务延伸至居家养老等领域,承载一些专业、可以由自己直接提供的居家服务。比如,养老院为周边社区、街道内老人提供一些陪同就医、院外照护等服务,或者销售一些质量过硬、品牌可靠的消耗品等。
此次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养老机构基本服务安全规范,为野蛮生长的养老机构“增值服务”设定了明确边界,倒逼养老机构加快转型。但是,由于保健产品服务涉及面比较广,应尽快就禁售内容给予明确定义,推出相关禁售产品服务目录、清单,方便经营者知道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以便开展更有效的监管。各地民政部门也要将保健品市场乱象整治纳入日常监管,严禁养老机构向老年人推销保健产品和服务,或为其他经营主体的推销活动提供支持。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联合颁布《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以下简称2019年版《标准》)。
新版标准做了四大修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负责人介绍,《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于2002年颁布实施,2011年进行了首次修订。相较于2011年版《标准》,2019年版《标准》做了重大修改。
2019年版《标准》规定,顺应居家和社区养老需要,在各职业等级中新增养老护理员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应具备的技能要求;强化消防知识在养老安全中的重要作用,在“基础知识”中新增“消防安全”内容;关注失智老年人照护需求,将“失智照护”分层次纳入各职业等级的工作内容和技能要求;根据地方积极探索“养老顾问”服务等实践,新增“能力评估”和“质量管理”等两项职业技能。
为吸纳更多人从事养老护理工作,缓解人才短缺困境,2019年版《标准》放宽了养老护理员入职条件,将从业人员的“普通受教育程度”由“初中毕业”调整为“无学历要求”;将五级/初级工申报条件由“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调整为“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年(含)以上”;明确未取得小学毕业证书的考生,理论知识考试可采用口试的方式,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掌握的基本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
为打通养老护理员职业晋升通道,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2019年版《标准》将养老护理员的职业技能等级由四个增至五个,新增“一级/高级技师”等级,明确了康复服务、照护评估、质量管理、培训指导等职业技能;对申报条件进行了较大调整,增加了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大专及以上毕业生的申报条件,规定中职中专毕业生可直接申报四级/中级工。
为加快提升养老护理人才层次,2019年版《标准》还缩短了职业技能等级的晋升时间,将申报五级/初级工的从业时间由原来的2年缩短为1年;取得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申报四级/中级的,由5年调整为4年。
2022年底前培训200万护理员
养老护理员是从事老年人生活照料、护理服务的人员,是养老服务的主要提供者,是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支撑保障,是解决家庭难题、缓解社会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力量。
本次修订对指导养老护理员培养培训、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提升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缓解养老护理人才短缺矛盾、规范和发展老年人生活照料和护理服务、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等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据了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将以公布实施2019年版《标准》为契机,建立养老护理员队伍建设长效机制。开展养老护理员培养培训示范点建设;开展养老服务人才培训提升行动,确保到2022年底前培训200万名养老护理员;指导养老服务机构等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指导各地建立养老护理员薪酬待遇与职业技能等级挂钩制度;建设全国养老护理员信息和信用管理系统。通过上述举措,着力提升养老服务持续发展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