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级人民法院要为老年维权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对老年人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等提出的诉讼要通过繁简分流,严格遵守审限要求,缩短涉老案件审理时间,实行快立、快审、快结。加大对老年人的举证指导,积极提供帮助,提高老年人应诉、参诉能力。加强对经济困难老年人的司法救助,及时办理案件受理费的减、缓、免审批手续。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预约立案、上门立案等服务,开展就近开庭、巡回审判等工作。在有条件的中基层人民法院设立“老年维权合议庭”,对老年人常见的婚姻、赡养、合同等纠纷,加大调解力度和教育引导,对于调解不成的,要在司法裁判中依法重点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对虐待、遗弃老年人构成犯罪的,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各级检察机关要在刑事、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加强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综合发挥惩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职能作用。改进办案方式方法,对老年人控告、举报、申诉案件,要依法快速办理,缩短办理周期。进一步加大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各类职务犯罪行为查办力度。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职能时,体现对老年人的特殊保护,做到依法少捕、慎诉、少羁押。依法保障老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诉讼权利,逐步探索老年人强制辩护制度。积极发挥基层检察室作用,通过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手段,督促派出法庭、派出所等加强老年法律维权工作。
(三)各级公安机关对老年人的申诉、报警和求助,要做到反映迅速、处置妥当。加大打击力度,依法惩处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老年人财物和针对老年人的非法集资、电信网络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交管、治安、户政、出入境等窗口单位完善老年人扶助举措,配置适老化设施设备,提供预约等照顾性服务。关注辖区内养老机构和服务设施,指导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依托基层派出所和警务室,大力宣传防火、防盗、防诈骗等常识,提高老年人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
(四)各级民政部门要在社会救助体系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逐步提高老年人保障水平。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制度,确保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应保尽保、应养尽养、应救尽救。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全面建立针对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的补贴制度。加快建设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大力发展老年社会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引导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在老年法律维权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发展志愿服务组织,壮大志愿者队伍,在城乡社区建立志愿服务站点,开展面向老年人的志愿服务。
(五)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老年人作为法律援助工作的重点人群,推动进一步降低门槛,扩大老年人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逐步将法律援助对象扩展到低收入、高龄、空巢、失能等老年人。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机制,简化手续、程序,加快办理速度。建立健全老年人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加强基层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点建设。加强“12348”法律服务热线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开设针对老年人的维权热线,实行电话和网上预约、上门服务等,方便老年人咨询和申请法律援助。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和业务指导,积极为老年人提供诉讼代理及法律咨询、代书、调解、公证、司法鉴定等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服务。发挥人民调解化解民间纠纷的作用,组织、指导广大人民调解组织及时化解涉及老年人的婚姻、继承、赡养等矛盾纠纷。
(六)各级老龄工作机构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职能,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做好老年法律维权工作。要结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实施,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加快推动出台或修订地方性法规和配套政策。要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建言献策,加大政策创制力度。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入住医养机构和接受居家医养服务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工作。要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依法维护老年人享受社会优待的权利,逐步拓展同等优待范围。要进一步规范基层老年协会建设,强化其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功能,发挥基层老年协会在调处家庭赡养等涉老矛盾纠纷方面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