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发展,近日,济南市民政局联合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关于切实抓好养老服务场所水电气暖价格优惠政策落实的通知》(济民发〔2020〕18 号),将进一步落实养老服务场所生活用电、用暖、用水、用气执行居民价格优惠政策。
服务场所生活用电、用暖、用水、用气执行居民价格。
根据《关于完善社会福利场所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98 号)文件要求,济南市养老服务场所生活用电、用暖、用水、用气执行居民价格,其中,用电价格按照山东省居民生活用电类别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执行;用暖价格按照当地居民价格执行;用水价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 号)规定执行;用气价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 号)规定执行。
经各区县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服务场所均可享受优惠。
经区县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服务场所,主要包括:养老机构、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和老年助餐站点等。
对正常运营的各类养老服务场所, 由区县民政部门分类核定、统一备案,并出具备案证明。
需申请享受各类优惠价格政策的养老服务场所,由运营方提出书面申请,详细列出场所名称、位置、建筑 面积、产权主体、运营主体,写明需申请的优惠事项。同时出具区县民政部门备案证明。
符合条件的,自受理次月起执行居民类价格,相关手续每三年续办一次, 逾期未办理的,将不再执行相关价格政策 。
各相关企业受理各养老服务场所申请,经审核确认后,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办理。对养老服务场所生活用电、 用暖、用水、用气等实行分户分表单独计量的,按计量主体落实 优惠政策;对无法分户单独计量的,由养老服务场所提出申请,按照前 12 个月相关用量平均值作为月均消耗量,并由产权主体方或费用缴纳方提交相应企业核定后按月均消耗量计量落实优惠政策,超出月均消耗量部分不享受优惠政策。养老服务场所运营未满一年的,暂不执行优惠政策,运营满一年后,按照以上规定执行,已经缴纳的费用作为预交款用于抵扣后续相关费用。符合条件的,自受理次月起执行居民类价格,相关手续每三年续办一次, 逾期未办理的,将不再执行相关价格政策。
另外,各养老服务场所、代收代缴产权方或缴纳方,要客观准确真实填报申请信息,不得弄虚作假。对不按实际申请的,一经查实,即停止当年度享受优惠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