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突发公共事件 相关法律政策汇编 2020 年 2 月 16日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汇编说明 为更好地促进社会力量依法参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提升社会力量参与 应对的能力,我们对公共突发事件的相关法律政策进行整理汇编,以供参考,并 欢迎补充更新。各相关法律政策文件均从官方公开发布渠道获取。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2020 年 2 月 16日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目 录 第一部分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32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37 第二部分 条例 ...........................................................................................................4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44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54 第三部分 预案 ...........................................................................................................61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62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70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84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94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110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121 第四部分 管理办法等 .............................................................................................131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132 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管理办法.....................................................................139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154 民政部关于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指导意见.............................160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165 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178 关于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有关问题的通知.................................................183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款物使用管理的通知.....184 第五部分 山 东 省 疫 情 防 控 法 ..............................................................185 I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第一部分 法律 1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 2007 年 8 月 30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7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 年 8 月 30 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五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 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 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 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 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 社会安全事件。 2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 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四条 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 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 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 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 第六条 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 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 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 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 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 报。 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 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 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从 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八条 国务院在总理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 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 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 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 3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4 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 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 其相应部门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 领导机关,其办事机构及具体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 时公布。 第十一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 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 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十二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 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 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 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 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 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 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方面,同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合作与交流。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国务院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 案;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国务院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国家突发事件 部门应急预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 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应 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突发 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 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 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 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 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 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 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进行检查、监控, 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本法规定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应当按 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 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第二十二条 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 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 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 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5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6 第二十三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 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 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 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第二十四条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 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 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 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 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 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综合性应 急救援队伍。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应急救援队 伍。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合 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有关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 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应当有计 划地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的专门训练。 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 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 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 演练。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第三十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 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措施,保障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 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 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 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 与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突发 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工作 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第三十五条 国家发展保险事业,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 并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 第三十六条 国家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 门人才,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 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 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 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 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多种途径 收集突发事件信息。 7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 信息报告员制度。 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 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 送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通报突发事件信息。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 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 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汇总分析突发事件隐患和 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进行会商,对发生突 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 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当地 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第四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 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 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对 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 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 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 8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9 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 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第四十四条 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一)启动应急预案; (二)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 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 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三)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 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 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四)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 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 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第四十五条 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除采取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 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 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二)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 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三)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 安秩序; (四)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 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五)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六)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 重要财产;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七)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 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第四十六条 对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社会安全事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 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第四十七条 发布突发事件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 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 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四十八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 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 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本章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 措施。 第四十九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 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 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 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 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 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 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 施; (五)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 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10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11 (六)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 务; (七)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九)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 为,维护社会治安; (十)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第五十条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组织处置工作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 关部门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 他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 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二)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 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三)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 内的活动; (四)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 国家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领馆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根 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第五十一条 发生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国务院或者国 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 的基本生活需要,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第五十二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 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12 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 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 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 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第五十三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 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第五十五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 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 维护社会秩序。 第五十六条 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 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 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 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 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 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 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 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五十七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 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 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第五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五十八条 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 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停止执行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的应急 处置措施,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 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13 第五十九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 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受影响地区尽快恢复生产、 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和协调公安、交通、铁路、民 航、邮电、建设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治安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第六十条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开展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上一级 人民政府支持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受 影响地区遭受的损失和实际情况,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 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 第六十一条 国务院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 地区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 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 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 和福利不变;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第六十二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 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向上一 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 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 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二)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 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14 (三)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 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 (五)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 调的; (六)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七)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八)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 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第六十四条 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 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 件的; (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 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 (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 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 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 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 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第六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 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公 共安全、环境安全或者社会秩序构成重大威胁,采取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减轻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进 入紧急状态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其他有关 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 紧急状态期间采取的非常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或者由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七十条 本法自 2007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来源: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6-01/08/content_4024011.htm 15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2016 年 3 月 16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慈善组织 第三章 慈善募捐 第四章 慈善捐赠 第五章 慈善信托 第六章 慈善财产 第七章 慈善服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九章 促进措施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组织、 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共享发 展成果,制定本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适 用本法。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 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16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第四条 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 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依法开展慈善活动。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 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每年 9 月 5 日为“中华慈善日”。 第二章 慈善组织 第八条 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 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第九条 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 (二)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四)有组织章程; (五)有必要的财产; (六)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 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 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 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 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17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18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 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十一条 慈善组织的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组织形式; (三)宗旨和活动范围; (四)财产来源及构成; (五)决策、执行机构的组成及职责; (六)内部监督机制; (七)财产管理使用制度; (八)项目管理制度; (九)终止情形及终止后的清算办法; (十)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慈善组织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治理 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开展慈善活动。 慈善组织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会计 监督制度,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 务会计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 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 第十四条 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 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慈善组织发生交易行为的, 不得参与慈善组织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慈善组织不得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不得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不得对受益人附加违反 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 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 (二)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 (三)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慈善组织终止,应当进行清算。 慈善组织的决策机构应当在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三十 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不履行职责 的,民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慈善组织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慈善组织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 者相近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 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慈善组织清算结束后,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由民政部 门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慈善组织依法成立行业组织。 慈善行业组织应当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交流,提高慈善行业公信力,促 进慈善事业发展。 第二十条 慈善组织的组织形式、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章 慈善募捐 第二十一条 本法所称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 动。 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 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 19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20 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 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 书面说明理由。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 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 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慈善组织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其登 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确有必要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进行的, 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捐赠人的捐赠 行为不受地域限制。 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 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第二十四条 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 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 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 位置,公布募捐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 查询方法等。 第二十六条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 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第二十七条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 利用其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进行验证。 第二十八条 慈善组织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开展定向募捐。 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开展定向募捐,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方式。 第三十条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 迅速开展救助时,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及时有序引 导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 第三十一条 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 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 第三十二条 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 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 第三十三条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 募捐活动,骗取财产。 第四章 慈善捐赠 第三十四条 本法所称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 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 第三十六条 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包 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 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演出、比赛、销售、拍卖等经营 性活动,承诺将全部或者部分所得用于慈善目的的,应当在举办活动前与慈善组 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签订捐赠协议,活动结束后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 并将捐赠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八条 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 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慈善组织名 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慈善组织 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第三十九条 慈善组织接受捐赠,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 21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22 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 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慈善组织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 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 第四十条 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 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赠违反法律规定宣传烟草制品,不得利用慈 善捐赠以任何方式宣传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 第四十一条 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 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 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 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一)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 (二)捐赠财产用于本法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慈善活动,并签订书 面捐赠协议的。 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 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 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第四十二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慈善 组织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 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 国有企业实施慈善捐赠应当遵守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履 行批准和备案程序。 第五章 慈善信托 第四十四条 本法所称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 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 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受 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未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 第四十六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 信托公司担任。 第四十七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委托人 可以变更受托人。变更后的受托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原备 案的民政部门重新备案。 第四十八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应当按照信托目的, 恪尽职守,履行诚信、谨慎管理的义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根据信托文件和委托人的要求,及时向委托人报告信 托事务处理情况、信托财产管理使用情况。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每年至少一次 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其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九条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根据需要,可以确定信托监察人。 信托监察人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益。信 托监察人发现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应当向委托人报告,并 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慈善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的管理、信托当事人、信托的终止和 清算等事项,本章未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慈善财产 第五十一条 慈善组织的财产包括: (一)发起人捐赠、资助的创始财产; (二)募集的财产; (三)其他合法财产。 第五十二条 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 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 第五十三条 慈善组织对募集的财产,应当登记造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慈善组织 23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五十四条 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应当遵循合法、 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慈善组织的重大投 资方案应当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 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慈善 组织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 前款规定事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按 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慈善组织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 财产用途的,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 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第五十六条 慈善组织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 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慈善组织应当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五十七条 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 议处理;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慈善组织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 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八条 慈善组织确定慈善受益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不得指定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五十九条 慈善组织根据需要可以与受益人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约定慈善财产的用途、数额和使用方式等内容。 受益人应当珍惜慈善资助,按照协议使用慈善财产。受益人未按照协议使用 慈善财产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协议情形的,慈善组织有权要求其改正;受益人拒 不改正的,慈善组织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受益人返还财产。 第六十条 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 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 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 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 百分之十,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 24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25 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以外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 理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税务等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的 原则制定。 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七章 慈善服务 第六十一条 本法所称慈善服务,是指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基于慈 善目的,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志愿无偿服务以及其他非营利服务。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服务,可以自己提供或者招募志愿者提供,也可以委托有 服务专长的其他组织提供。 第六十二条 开展慈善服务,应当尊重受益人、志愿者的人格尊严,不得侵 害受益人、志愿者的隐私。 第六十三条 开展医疗康复、教育培训等慈善服务,需要专门技能的,应当 执行国家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标准和规程。 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需要专门技能的,应当对志愿者开展相 关培训。 第六十四条 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 的全部信息,告知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慈善组织根据需要可以与志愿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服务的 内容、方式和时间等。 第六十五条 慈善组织应当对志愿者实名登记,记录志愿者的服务时间、内 容、评价等信息。根据志愿者的要求,慈善组织应当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 录证明。 第六十六条 慈善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文 化程度、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 第六十七条 志愿者接受慈善组织安排参与慈善服务的,应当服从管理,接 受必要的培训。 第六十八条 慈善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志愿 者的合法权益。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慈善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慈善服务前,应当为志愿者购 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 息,并免费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 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平台发布慈善信息,并对信 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 开下列慈善信息: (一)慈善组织登记事项; (二)慈善信托备案事项; (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 (四)具有出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票据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 (五)对慈善活动的税收优惠、资助补贴等促进措施; (六)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的信息; (七)对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开展检查、评估的结果; (八)对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的表彰、处罚结果;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十一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 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第七十二条 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 员信息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上述信息有重大变更的,慈善 组织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 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 第七十三条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 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 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 26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 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 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第七十四条 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 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七十五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 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第七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 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九章 促进措施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促进慈善 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向慈善组织、慈善信托 受托人等提供慈善需求信息,为慈善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七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慈善 信息共享机制。 第七十九条 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八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 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 税。 第八十一条 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八十二条 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有关部门应 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十三条 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捐赠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和知识产权的, 依法免征权利转让的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 第八十四条 国家对开展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 第八十五条 慈善组织开展本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慈善活动需要 27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慈善服务设施用地的,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慈善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八十六条 国家为慈善事业提供金融政策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为慈善组织、 慈善信托提供融资和结算等金融服务。 第八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 持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向社会提供服务,并依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向社会 公开相关情况。 第八十八条 国家采取措施弘扬慈善文化,培育公民慈善意识。 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将慈善文化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培养 慈善专业人才,支持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开展慈善理论研究。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慈善公益宣传活动,普及慈 善知识,传播慈善文化。 第八十九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开展慈善活动提供场所 和其他便利条件。 第九十条 经受益人同意,捐赠人对其捐赠的慈善项目可以冠名纪念,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批准的,从其规定。 第九十一条 国家建立慈善表彰制度,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九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 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第九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慈善组织, 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慈善组织的住所和慈善活动发生地进行现场检查; (二)要求慈善组织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三)向与慈善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监督管理有关的情况; (四)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查询慈善组织的金融账户;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九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慈善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 28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检查或者调查时,检查人员或者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 检查、调查通知书。 第九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 用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评估制度,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机构对慈善组织进 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九十六条 慈善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 第九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有违法行为的,可以 向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投诉、举报。民政部门、其他有关 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国家鼓励公众、媒体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 织骗取财产以及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发挥舆论和社会 监督作用。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 (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 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 (二)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 (三)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 (四)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 的; (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六)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 29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七)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 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 以处罚。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 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 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一条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 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 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 (二)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三)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未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 规定的验证义务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 以通报批评。 第一百零二条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 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予以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第一百零三条 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 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零四条 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 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零五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30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31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 (二)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 会公开的。 第一百零六条 慈善服务过程中,因慈善组织或者志愿者过错造成受益人、 第三人损害的,慈善组织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损害是由志愿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造成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追偿。 志愿者在参与慈善服务过程中,因慈善组织过错受到损害的,慈善组织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损害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慈善组织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零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 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一百零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 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 (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 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条 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可以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开展群众性互 助互济活动。 第一百一十一条 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可以开展力所能及的慈善活动。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法自 201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来源: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6lh/2016-03/19/c_1118381424_4.htm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1999 年 6 月 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9 年 6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公布 自 1999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捐赠和受赠 第三章 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 第四章 优惠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 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四条 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 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 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 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六条 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 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第八条 国家鼓励公益事业的发展,对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 业单位给予扶持和优待。 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 对公益事业捐赠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人民政府或者 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 第二章 捐赠和受赠 第九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公益性社会 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 财产。 第十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 赠。 本法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 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本法所称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 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 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十一条 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 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并依照本法的有 关规定对捐赠财产进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将受赠财产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 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也可以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分发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但是不 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 第十二条 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 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 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 转移给受赠人。 第十三条 捐赠人捐赠财产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应当与受赠人订立捐赠 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 33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由受赠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并组织施工或者由受赠人和捐赠人共同组织施工。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 准。 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竣工后,受赠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建设资金的使 用和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向捐赠人通报。 第十四条 捐赠人对于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可以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 捐赠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工程 项目的名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境外捐赠人捐赠的财产,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 续;捐赠实行许可证管理的物品,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申领手 续,海关凭许可证验放、监管。 华侨向境内捐赠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以协助办理有关入境手续, 为捐赠人实施捐赠项目提供帮助。 第三章 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 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 事业。对于接受的救助灾害的捐赠财产,应当及时用于救助活动。基金会每年用 于资助公益事业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 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 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 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发展本单位的公益事业,不得 挪作他用。 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受赠人可以变卖,所取得 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 第十八条 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 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 赠人的同意。 34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第十九条 受赠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受赠财 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 第二十条 受赠人每年度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 况,接受监督。必要时,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其财务进行审计。 海关对减免关税的捐赠物品依法实施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以参与对华侨向境内捐赠财产使用与管理的 监督。 第二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 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 第二十二条 受赠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 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厉行节约,降低管理成本,工作人员的工 资和办公费用从利息等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开支。 第四章 优惠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企业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第二十六条 境外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的用 于公益事业的物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 节的增值税。 第二十七条 对于捐赠的工程项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优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经征求捐 赠人的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捐赠财产交由与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 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管理。 35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第二十九条 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并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 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捐赠款物,应当用于原捐赠目的和用途。 第三十条 在捐赠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逃汇、骗购外汇的; (二)偷税、逃税的; (三)进行走私活动的; (四)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减税、免税进口的捐赠物 资在境内销售、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 第三十一条 受赠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 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法自 1999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来源:http://www.gov.cn/ziliao/flfg/2005-10/01/content_74087.htm 36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37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1993 年 10 月 31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9 年 8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 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2017 年 2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 第三章 职责 第四章 标志与名称 第五章 财产与监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 进和平进步事业,保障和规范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 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 教育程度,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并缴纳会费的,可以自愿参加中国红十字会。 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通过申请可以成为红十字会的团体会员。 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 国家支持在学校开展红十字青少年工作。 第四条 中国红十字会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循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 确立的基本原则,依照中国批准或者加入的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和中国红 十字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中国红十字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依法制定或者修改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章程 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 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 第六条 中国红十字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发展同各国红十 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二章 组织 第七条 全国建立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对外代表中国红十 字会。 县级以上地方按行政区域建立地方各级红十字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 职工作人员。 全国性行业根据需要可以建立行业红十字会。 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 第八条 各级红十字会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 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会长和副会长。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执行委员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其人员组成由理事会决定,向理事会 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会民主推选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工作受监事会 监督。 第九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可以设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名誉会长和名誉 副会长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理事会聘请。 第十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行 业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一条 红十字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在战争、武 装冲突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 38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39 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 (二)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组织 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 (三)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 胞捐献的相关工作; (四)组织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工作; (五)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 (六)宣传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和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 书; (七)依照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 (八)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九)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 在战争、武装冲突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 事件中,执行救援、救助任务并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有优先 通行的权利。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救援、救助、 救护职责。 第四章 标志与名称 第十四条 中国红十字会使用白底红十字标志。 红十字标志具有保护作用和标明作用。 红十字标志的保护使用,是标示在战争、武装冲突中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的 人员和设备、设施。其使用办法,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执 行。 红十字标志的标明使用,是标示与红十字活动有关的人或者物。其使用办法, 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规定。 第十五条 国家武装力量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红十字标志,应当符合日内瓦 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红十字标志和名称受法律保护。禁止利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牟利, 禁止以任何形式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40 第五章 财产与监管 第十七条 红十字会财产的主要来源: (一)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 (三)动产和不动产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拨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国家对红十字会兴办的与其宗旨相符的公益事业给予扶持。 第十九条 红十字会可以依法进行募捐活动。募捐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慈善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红十字会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捐赠的款物,应当 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捐赠人匿名或者 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红十字会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捐赠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一条 红十字会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处分其 接受的捐赠款物。 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红十字会应当及时 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红十字会违反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 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投 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红十字会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 制度。 红十字会的财产使用应当与其宗旨相一致。 红十字会对接受的境外捐赠款物,应当建立专项审查监督制度。 红十字会应当及时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 用情况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向红十字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在统一 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41 第二十四条 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依法接受人民政府审计等部 门的监督。 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依法接受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红十字会的财 产。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审 计、民政等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一)违背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擅自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 物的; (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财产的; (三)未依法向捐赠人反馈情况或者开具捐赠票据的; (四)未依法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的; (五)未依法公开信息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损害的,依 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的; (二)利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牟利的; (三)制造、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红十字会名誉的; (四)盗窃、损毁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红十字会财产的; (五)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救援、救助、救护职责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的,按照前款规定处 罚。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法所称“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确立的基本原则”,是指一 九八六年十月日内瓦国际红十字大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国际红十字和红新 月运动章程”中确立的人道、公正、中立、独立、志愿服务、统一和普遍七项基 本原则。 本法所称“日内瓦公约”,是指中国批准的于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订立的日 内瓦四公约,即:《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改善海 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 公约》和《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 本法所称日内瓦公约“附加议定书”,是指中国加入的于一九七七年六月八日 订立的《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 附加议定书》和《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 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 第三十条 本法自 2017 年 5 月 8 日起施行。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7 年 2 月 24 日 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7-02/24/content_2008112.htm 42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第二部分 条例 43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376 号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已经 2003 年 5 月 7 日国务院第 7 次常务会 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00三年五月九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三章 报告与信息发布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 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 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 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三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 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 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 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 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44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 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 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 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 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 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所需经费 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财政支持。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反应处理有关技术的国 际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 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突发事件应 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 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 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 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类指导、快速反应的要求,制定全 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 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 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 (三)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45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46 (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 (五)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六)突发事件预防、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 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 (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第十二条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 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传染病 预防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公众开展 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全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机构负责开展突发事件 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监测与预警工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制定监测计划,科学 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应 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 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 储备。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 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的救治能力。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与传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传 染病专科医院,或者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 任务。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卫生 机构和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医疗卫生机 构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 第三章 报告与信息发布 第十九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报告规范,建立重大、紧急疫情 信息报告系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 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三)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 国务院报告。 第二十条 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本条例第十 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 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 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 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二十二条 接到报告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 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 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况,及时 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军队 47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有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及时向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接到通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应当及 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已经发生或者发现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情 形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 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 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 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及 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隐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 件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 当予以奖励。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以授 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 事件的信息。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二十六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 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 议。 第二十七条 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启动全国突发 事件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省、自治区、 直辖市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 院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 督察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48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 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第二十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 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负责突发事件的技术调查、确证、处置、控 制和评价工作。 第三十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根据危害程度、 流行强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宣布为法定传染病; 宣布为甲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十一条 应急预案启动前,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 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做好应急处理准备,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 的职责要求,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 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医疗卫生机构、监测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应当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 部的统一指挥,相互配合、协作,集中力量开展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十二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 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 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 送。 第三十三条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 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 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第三十四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 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 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 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第三十五条 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预案的规定,采 取卫生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49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50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 机构,有权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对地方突发事 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第三十七条 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和 职业中毒事件,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尽快组织力量制定相关的技术标准、 规范和控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 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 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 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 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 应的医学处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 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涉及国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需 要采取传染病应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 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 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 医疗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内应当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传染病病人 密切接触者应当予以配合。 医疗机构收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依法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 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对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 调查,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第四十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 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第四十一条 对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内流动人口,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预防工作,落实有关卫生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和 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需要治疗 和转诊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 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资金,保障因突发事件致 病、致残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 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 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 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 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 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 谎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 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 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依照 本条例的规定,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等 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 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 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51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第四十七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上级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对政 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 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由本级人民政 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 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 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由 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 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 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 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 (四)拒绝接诊病人的; (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第五十一条 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 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 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 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 52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53 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 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五十二条 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 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 、武装警察部队医疗卫生机构参与突发事件 应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军队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 http://www.nhc.gov.cn/wjw/flfg/200804/c0aef6fa264048b3b0af617e445144bc.shtml,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54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77 号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已经2010年6月30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 2010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年七月八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救助准备 第三章 应急救助 第四章 灾后救助 第五章 救助款物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 灾民自救的原则。 第三条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国家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 然灾害救助活动。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国家减灾 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 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 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人民 政府安排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 会组织,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国家鼓励和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自然灾害救助捐赠、志愿服务等活动。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 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 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第七条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救助准备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风险调查 情况,制定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 (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队伍; (三)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物资、设备; (四)自然灾害的预警预报和灾情信息的报告、处理; (五)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等级和相应措施; (六)灾后应急救助和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措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 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装备。 第十条 国家建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制度,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分别会同 国务院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全国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和储备库规 划,并组织实施。 55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 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 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 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 置明显标志。 启动自然灾害预警响应或者应急响应,需要告知居民前往应急避难场所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通 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互联网等方式,及时公告应急避难场所 的具体地址和到达路径。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灾害救助人员的队伍建设 和业务培训,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 自然灾害信息员。 第三章 应急救助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 机构应当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启动预警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向社会发布规避自然灾害风险的警告,宣传避险常识和技能,提示公 众做好自救互救准备; (二)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情 况紧急时,实行有组织的避险转移; (三)加强对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乡村、社区以及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 (四)责成民政等部门做好基本生活救助的准备。 第十四条 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及时启动自然 灾害救助应急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 (二)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 56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三)紧急调拨、运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 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 本生活; (四)抚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五)组织受灾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六)分析评估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采取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措施; (七)组织自然灾害救助捐赠活动。 对应急救助物资,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优先运输。 第十五条 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 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 通运输工具和场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 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受灾地区县级人民 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 自然灾害造成特别重大或者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受灾地区县级人民 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及时报 告,必要时可以直接报告国务院。 第十七条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每日逐级上报自然 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等情况,并及时向社会 发布。 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 综合协调机构应当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第四章 灾后救助 第十八条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 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 就地安置应当选择在交通便利、便于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地点,并避开可能发 生次生自然灾害的区域,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并组织受灾群众自救互救,恢复重建。 57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第十九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 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 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 灾要求。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 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 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 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 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 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 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 10 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 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 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 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救助款物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 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第二十三条 人民政府采购用于自然灾害救助准备和灾后恢复重建的货物、 工程和服务,依照有关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的法律规定组织实施。自然灾害应急 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中涉及紧急抢救、紧急转移安置和临时性救助的紧急采购活 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专款(物)专用,无偿使用。 58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59 定向捐赠的款物,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政府部门接受的捐赠人无指 定意向的款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自然灾害救助;社会 组织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社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用于自然灾害救 助。 第二十五条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应当用于受灾人员的紧急转移安置,基本生 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和住房的恢复重建,自然灾害救 助物资的采购、储存和运输,以及因灾遇难人员亲属的抚慰等项支出。 第二十六条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通过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主动向社会公开所接受的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 款物的来源、数量及其使用情况。 受灾地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救助对象及其接受救助款物数额 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 监督检查制度,并及时受理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自然灾害救 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民政、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 组织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 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造成后果的; (二)未及时组织受灾人员转移安置,或者在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组织恢复 重建过程中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 (三)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 (四)不及时归还征用的财产,或者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 (五)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 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得的款物;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60 第三十一条 抢夺或者聚众哄抢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 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 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生活救助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防灾、抗灾、救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 2010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来源:http://www.mca.gov.cn/article/zwgk/fvfg/jzjj/201008/20100800095101.shtml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第三部分 预案 61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62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2 组织体系 3 运行体制 4 应急保障 5 监督管理 6 附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 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 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宪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 类: ⑴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 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⑵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 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⑶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 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⑷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等。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 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划的,或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 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国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⑴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 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 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⑵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 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 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⑶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 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领导下, 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⑷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 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⑸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 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 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 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⑹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 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 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 素质。 l.6 应急预案体系 全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63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⑴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国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是国务院应对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⑵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为 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 ⑶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 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 ⑷突发公共事件地方应急预案。具体包括:省级人民政府的突发公共事件总 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及 其基层政权组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上述预案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 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 ⑸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⑹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 各类预案将根据实际情况变化不断补充、完善。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国务院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在国务院总理领 导下,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家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相关 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派出国务院工作组 指导有关工作。 2.2 办事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设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 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2.3 工作机构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 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 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决定事项。 2.4 地方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 64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2.5 专家组 国务院和各应急管理机构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 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 置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预测与预警 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 建立预测预警系统,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 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预警 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 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 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 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 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 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地区、各部门要立即报告,最迟 不得超过 4 小时,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 情况。 3.2.2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报告特 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 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在境外发生涉及中国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我驻外使领馆、国务院有关部 65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2.3 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要及时启动相关 预案,由国务院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国务院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地区、部 门开展处置工作。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需要多个国务院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该类突发公共事 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3.2.4 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 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3.3 恢复与重建 3.3.1 善后处置 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 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 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 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 理赔工作。 3.3.2 调查与评估 要对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 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3.3.3 恢复重建 根据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3.4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 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 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 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66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4 应急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 根据总体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 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 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 人力资源 公安(消防)、医疗卫生、地震救援、海上搜救、矿山救护、森林消防、防 洪抢险、核与辐射、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铁路事故、民航事故、基 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 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 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增进国际 间的交流与合作。要加强以乡镇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 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骨干和突 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4.2 财力保障 要保证所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 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要对突 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4.3 物资保障 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 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 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 工作。 4.4 基本生活保障 67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68 要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 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5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 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 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6 交通运输保障 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 输安全畅通;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 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 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7 治安维护 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 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 会秩序。 4.8 人员防护 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 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的转移或 疏散。 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9 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 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 信畅通。 4.10 公共设施 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 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4.11 科技支撑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69 要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 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 平台,提高我国公共安全科技水平;注意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 行演练。 5.2 宣传和培训 宣传、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 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 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 力。各有关方面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5.3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 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 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 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完) 来源: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6-01/08/content_4024011.htm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检测、预警与报告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5 善后处理 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7 预案管理与更新 8 附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 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 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 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其中,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 疫情波及 2 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70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 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 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 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 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关预案。 1.5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 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 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 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 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 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 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 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 科学,要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应急处理提供科技保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 71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72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卫生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 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 际需要,提出成立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本级人民政府 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地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 是否成立国家和地方应急指挥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 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1.1 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对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 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指挥部成员单位根 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 2.1.2 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实行属地 管理的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作 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2.2 日常管理机构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 心),负责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军队、武警系统要参照国务 院卫生行政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结合各自实际情 况,指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内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各市(地)级、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应急的日常管理工作。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 咨询委员会。 市(地)级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 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 2.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 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 水平,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 展应急处理工作。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国家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各级医疗、 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出入境检疫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 测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 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 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 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 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 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 73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 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检验检疫机构、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有关单位为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 体开业医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及其处置情况。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4.1 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的县级、市(地)级、省级人民政府及其 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 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 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 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国性 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 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 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地之外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 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 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 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反应措施 4.2.1 各级人民政府 74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 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 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 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区、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 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 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当地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 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 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 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 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 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民航、质检等部门在交通站 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 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 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作好 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 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 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 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 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 75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的行为。 4.2.2 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 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3)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4)督导检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全国或重点地区的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省、市(地)级以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 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5)发布信息与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国务 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向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 以及军队有关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对涉及跨境的疫情线索,由国务 院卫生行政部门向有关国家和地区通报情况。 (6)制订技术标准和规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 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组织力量制订技术标准和规范,及时组 织全国培训。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 (7)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 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 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 价等。 4.2.3 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 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 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76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 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 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 进行处置。 (6)开展科研与国际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 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国际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4.2.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国家、省、市(地)、县级疾控机构做 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控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 查计划和方案,地方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 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 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 并向相关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定的 专业技术机构在地方专业机构的配合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 分送省级和国家应急处理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科研与国际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 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国际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 断。 (5)制订技术标准和规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订 全国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的技术标准和 规范。 (6)开展技术培训: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负责全国省级疾病预防控 制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各省级疾病预防控 制中心负责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4.2.5 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 77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78 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 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 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2.6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调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技术力量,配合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口岸的应急处理工作。 (2)及时上报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情况变化。 4.2.7 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 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 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体标准见 l.3)应急处理工作由国务院或国 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 信息发布、宣传教育、科研攻关、国际交流与合作、应急物资与设备的调集、后 勤保障以及督导检查等工作。国务院可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和应急处置工 作,成立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事发 地省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情 况,组织协调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特别重大级别以下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负责组织实施。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报请上级人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79 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指导和支持。 4.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 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 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批准后实施。 特别重大以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 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 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请求,及时 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 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 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 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5.2 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 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民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 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 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 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抚恤和补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 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5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 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 给予补偿。 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国务院有关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 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 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国家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6.1 技术保障 6.1.1 信息系统 国家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采取分级负责 的方式进行实施。 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行政部门、 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6.1.2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国家建立统一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各省(区、市)、市(地)、县(市) 要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 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 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 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 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6.1.3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 的原则,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建成包括急救机构、传染病救治机构和化学中毒与核 80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辐射救治基地在内的,符合国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 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6.1.4 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国家建立统一的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职能,落实责 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 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6.1.5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 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并加强 管理和培训。 6.1.6 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 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6.1.7 科研和国际交流 国家有计划地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防治科学研究,包括现场流 行病学调查方法、实验室病因检测技术、药物治疗、疫苗和应急反应装备、中医 药及中西医结合防治等,尤其是开展新发、罕见传染病快速诊断方法、诊断试剂 以及相关的疫苗研究,做到技术上有所储备。同时,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处理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装备和方法,提高我国 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整体水平。 6.2 物资、经费保障 6.2.1 物资储备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发生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 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6.2.2 经费保障 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 81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82 理经费。应根据需要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给予经费支持。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 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6.3 通信与交通保障 各级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6.4 法律保障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 情况,加强调查研究,起草和制订并不断完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律、法 规和规章制度,形成科学、完整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和规章体系。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 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 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 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 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 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 和补充。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 作预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参照本 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 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 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 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 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06 年 02 月 26 日,来源:http://www.gov.cn/yjgl/2006-02/26/content_211654.htm 83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2 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3 医疗卫生救援总则体系 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5 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6 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7 附则 1 总则 l.1 编制目的 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 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 提高卫生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 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 稳定。 l.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 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 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 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84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 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 与。 2 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 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出现特别重大人员伤亡,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 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事件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 部门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 大突发公共事件。 2.2 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出现重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 5 例的突发 公共事件。 (2)跨市(地)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 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出现较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 3 例的突发 公共事件。 (2)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 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 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出现一定数量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 1 例的 突发公共事件。 (2)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85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3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 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 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包括: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 组、专家组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医疗急救中心(站)、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疾病预防 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3.1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领导、组织、 协调、部署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卫 生应急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省、市(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 导小组,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承担各类突发公共 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并指定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3.2 专家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组建专家组,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 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3.3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其中,各级医疗 急救中心(站)、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 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员转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 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3.4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 生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4.l.1 Ⅰ级响应 86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1)Ⅰ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Ⅰ级响应: a.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 案。 b.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专 项应急预案。 c.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Ⅰ级响应行动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 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 况进行综合评估,组织和协调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导和 协调落实医疗救治等措施,并根据需要及时派出专家和专业队伍支援地方,及时 向国务院和国家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和反馈有关处理情况。凡属 启动国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 定启动工作。 事件发生地的省(区、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 指挥下,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 救援。 4.1.2 Ⅱ级响应 (1)Ⅱ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Ⅱ级响应: a.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级人民政府启动省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b.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级有关部门启动省级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 预案。 c.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Ⅱ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Ⅱ级响应行动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 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 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事件 87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88 现场,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并分析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 建议,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 属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和省级专项应急预案的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 规定启动工作。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 援工作进行督导,根据需要和事件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请求,组织 国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专家进行支援,并及时向有关省份通报情况。 4.1.3 Ⅲ级响应 (1) Ⅲ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Ⅲ级响应: a.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市(地)级人民政府启动市(地)级突发公共 事件应急预案。 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Ⅲ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 Ⅲ级响应行动 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 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 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向本级人 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市(地)级应 急预案的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报告后,要对事件发生地突发 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督导,必要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 适时向本省(区、市)有关地区发出通报。 4.1.4 Ⅳ级响应 (1) Ⅳ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Ⅳ级响应: a.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县级人民政府启动县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 Ⅳ级响应行动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 共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 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 县级应急预案的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必要时应当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 生救援进行技术指导。 4.2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 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 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为了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使医疗卫生 救援工作紧张有序地进行,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 援指挥部,主要或分管领导同志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 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 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4.2.1 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 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 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 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 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4.2.2 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 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 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 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汇总。 89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90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 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 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4.3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 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 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医疗急救中心(站)和其他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 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 生救援指挥部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每日向上级 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有关卫 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4.5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 本级人民政府或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或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 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 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5 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是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遵循“平战结合、常 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订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证突发公共事 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5.1 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机构与卫生 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5.2 急救机构 各直辖市、省会城市可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的需求,建立一个相应规模 的医疗急救中心(站),并完善急救网络。每个市(地)、县(市)可依托综合 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急救机构。 5.3 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机构 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依托专业防治机构或综合医院建立化学中毒医疗救 治和核辐射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依托实力较强的综合医院建立化学中毒、核 辐射应急医疗救治专业科室。 5.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 专业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 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5.5 物资储备 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 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应急物资 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应急储备物资 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5.6 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 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各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 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急救中心(站)或相 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91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各级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 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 做好理赔工作。 5.7 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 通讯设备。 铁路、交通、民航、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 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 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 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8 其他保障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的顺利进行。 科技部门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 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及药物研发和应 用中的科技问题。 海关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急需进口特殊药品、试剂、器材的优先 通关验放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的 监督管理,参与组织特殊药品的研发和生产,并组织对特殊药品进口的审批。 红十字会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负 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做好相关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 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 义援助。 总后卫生部负责组织军队有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和力量,支持和配合突发公 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92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6 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 中央和地方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 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要 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 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 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7 附则 7.1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 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 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报国务院审批发布。各地区可结合 实际制定本地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 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06 年 2 月 26 日,来源:http://www.gov.cn/yjgl/2006-02/26/content_211628.htm 93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国办函〔2016〕2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实施。2011 年 10 月 16 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 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国务院办公厅 2016 年 3 月 10 日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国家减灾委员会 2.2 专家委员会 3 灾害预警响应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信息报告 4.2 信息发布 5 国家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4 Ⅳ级响应 94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科技保障 7.8 宣传和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 预案演练 8.3 预案管理 8.4 预案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 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 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 95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国家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国家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国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 开展国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 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 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国家减灾委员会 国家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减灾委)为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 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 灾害救助活动。国家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国家减灾委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 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由国务院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2.2 专家委员会 国家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国家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 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国家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 询意见。 3 灾害预警响应 气象、水利、国土资源、海洋、林业、农业等部门及时向国家减灾委办公室 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国家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测绘地信部 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 96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 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 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省(区、市)减灾委或民政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 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 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有关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 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 调运准备。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 作。 (5)向国务院、国家减灾委负责人、国家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预警响应启 动情况。 (6)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 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 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 2 小时内 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报告;地市级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接报灾情信息 2 小时内审核、汇总,并 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 对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 1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 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 立即上报县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民政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 97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门接报后立即报告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国务院。 4.1.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执 行灾情 24 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民政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民 政部立即向国务院报告。灾情稳定后,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 10 日内审核、 汇总灾情数据并向民政部报告。 4.1.3 对干旱灾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 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 10 日续报一次灾情, 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级减灾委或者民 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 数据。 4.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 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 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减灾委或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 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 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 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国家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 Ⅳ四级。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 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98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1)死亡 200 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 200 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30 万间或 10 万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该省(区、 市)农牧业人口 30%以上或 400 万人以上。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国 家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国家减灾委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国家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国家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 持受灾省(区、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国家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 措施: (1)召开国家减灾委会商会,国家减灾委各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 受灾省(区、市)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国家减灾委负责人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或派出 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 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国家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 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国家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 情况。必要时,国家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 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财政部、民政部及时下 拨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民政部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 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 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公安部加强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 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军队、武警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 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 送、发放救灾物资。 99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100 (6)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商务部、国家粮食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 稳定。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 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灾后房 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水利部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 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 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科技部提供科技方面的 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国家测绘地信局 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 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7)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8)民政部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省(区、市)或 者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呼吁国际救灾援助,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国际救灾捐 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外交部协助做好 救灾的涉外工作。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9)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 心理抚慰。 (10)灾情稳定后,根据国务院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民政部、受 灾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国 家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国家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 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 100 人以上、200 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 100 万人以上、200 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20 万间或 7 万户以上、30 万间或 10 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该省(区、 市)农牧业人口 25%以上、30%以下,或 300 万人以上、400 万人以下。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国 家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国家减灾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长)决定启动 Ⅱ级响应,并向国家减灾委主任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国家减灾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长)组织协调国家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 导支持受灾省(区、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国家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 以下措施: (1)国家减灾委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国家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 会及有关受灾省(区、市)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 施。 (2)派出由国家减灾委副主任或民政部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 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 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国家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 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国家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 情况。必要时,国家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 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财政部、民政部及时下 拨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民政部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 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 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国家卫生计生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 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测绘地信部门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 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 服务。 (6)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指导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7)民政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中国红 十字会总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101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8)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 心理抚慰。 (9)灾情稳定后,受灾省(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 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国家减灾委。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 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国家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 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 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 50 万人以上、100 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10 万间或 3 万户以上、20 万间或 7 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该省(区、 市)农牧业人口 20%以上、25%以下,或 200 万人以上、300 万人以下。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国 家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国家减灾委秘书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5.3.3 响应措施 国家减灾委秘书长组织协调国家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省 (区、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国家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省(区、市)召开会商会, 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民政部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 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 动态信息。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财政部、民政部及时下 拨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民政部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 102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 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 心理抚慰。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导受灾省(区、市)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 理援助工作。 (6)民政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7)灾情稳定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省(区、市)评估、核定自 然灾害损失情况。 (8)国家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 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 20 人以上、50 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 10 万人以上、50 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1 万间或 3000 户以上、10 万间或 3 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该省(区、 市)农牧业人口 15%以上、20%以下,或 100 万人以上、200 万人以下。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国 家减灾委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国家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省 (区、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国家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国家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 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 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 103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动态信息。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财政部、民政部及时下 拨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民政部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 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导受灾省(区、市)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 理援助工作。 (6)国家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 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省(区、市)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国 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 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 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财政部、民政部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民政部指导灾区人民 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民政部、财政部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 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 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民政部每年 9 月下旬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省 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 实情况。 6.2.2 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 10 月底前统计、评估本 104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 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6.2.3 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民政、财政部门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 况,财政部、民政部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民政部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 的过冬衣被等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国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 绩效。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 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县级人民政 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 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 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 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民政部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 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2 民政部收到受灾省(区、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 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中央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 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财政部审核后下达。 6.3.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 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 果报上一级民政部门。民政部收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绩 效评估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6.3.4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 工作。测绘地信部门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 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 105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作。 6.3.5 由国务院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安排中央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 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完善中央和地方救灾资金分担 机制,督促地方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 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中央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 合理安排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别重大、重大自 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1.3 中央和地方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 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2 物资保障 7.2.1 合理规划、建设中央和地方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 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 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 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 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 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 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 货机制。 7.2.3 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完 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建立 106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 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 加强中央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地方建设、管理救灾通信网络, 确保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7.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 情共享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中央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 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 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 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 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 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民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商务、卫 生计生、安全监管、林业、地震、气象、海洋、测绘地信、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 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覆盖中央、省、 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 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 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 的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 107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108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建立健全环境与灾害监测预报卫星、环境卫星、气象卫星、海洋卫星、 资源卫星、航空遥感等对地监测系统,发展地面应用系统和航空平台系统,建立 基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模拟仿真、计算机网络等技术的“天地空”一体化的灾 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开展地方空间技术减灾应用示范和 培训工作。 7.7.2 组织民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计生、 安全监管、林业、地震、气象、海洋、测绘地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 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国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 和管理标准。 7.7.3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 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4 利用空间与重大灾害国际宪章、联合国灾害管理与应急反应天基信息 平台等国际合作机制,拓展灾害遥感信息资源渠道,加强国际合作。 7.7.5 开展国家应急广播相关技术、标准研究,建立国家应急广播体系,实 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加快国家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 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8 宣传和培训 组织开展全国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 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 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 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 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对地方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 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 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 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 8.2 预案演练 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国家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 演练。 8.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民政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民政部应适时召集 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国务院审批。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 助应急预案。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来源: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6-03/24/content_5057163.htm 109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2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3 应急响应 4 后期处置 5 保障措施 6 附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 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 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 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 30 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 100 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 10 万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1 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省级行政区、跨多 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需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 产事故灾难。 1.4 工作原则 110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 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 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 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国务院统一领导和国务院安委会组织协调下,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 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 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 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当与 地方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 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 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 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 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2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 组织体系 全国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国务院安委会、国务院有关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 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为国务院安委会,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具体承担安全生产事故灾 难应急管理工作,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为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专业领域应急救援 指挥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由地方政府确定。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 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及有关国际救援力量等。 111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112 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 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 2.2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事发地省(区、市)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 救援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 时向国务院报告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同时抄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涉及多个领域、跨省级行政区或影响特别重大的事故灾难,根据需要由国务 院安委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 指挥工作。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 可能引发特别重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 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 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中 央企业在上报当地政府的同时应当上报企业总部。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 立即报告上级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中央企业和事故灾难发生地的省(区、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 2 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同时抄送国务院安委 会办公室。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的信息,有关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 救援指挥机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 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 室、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故灾难发生地安全监管 部门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门 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3.2 预警行动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 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 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具体标准见 1.3)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 门组织实施。当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Ⅰ级应急响应行动时, 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国务院及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Ⅱ级及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 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1.1 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响应 Ⅰ级响应时,国务院有关部门启动并实施本部门相关的应急预案,组织应急 救援,并及时向国务院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 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提出请求。 根据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类别,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进 行响应。 4.1.2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的响应 (1)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 情况。 (2)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的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 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 为地方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 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113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114 (5)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国 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上报国务院,同时负责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 构。 (6)组织协调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7)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2 指挥和协调 进入Ⅰ级响应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 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 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 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 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 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灾难 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 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中央企业发生事故灾难时,其总部应全力调动相关资源,有效开展应急救援 工作。 4.3 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灾难发生后,发生事 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4 医疗卫生救助 事发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卫生部或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协调有关专业 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事故灾难发生地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 作。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4.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6 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企业应当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 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4.7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申请本行政区 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国务院办公厅协调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组 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4.8 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 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 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 4.9 信息发布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 息的发布工作。 4.10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 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 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115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省级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 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 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 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 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 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 事故灾难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成调查 组进行调查;必要时,国务院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 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 报。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重大安全生 产事故灾难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 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 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 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 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国安全生 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 救援装备保障 116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117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 配备救援装备。 6.2.2 应急队伍保障 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 队伍。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 建设和准备情况。 6.2.3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有关部门根据救 援需要及时协调民航、交通和铁路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地方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 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 急处置工作需要。 6.2.4 医疗卫生保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 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救治 能力。 6.2.5 物资保障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 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掌握应 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储备情况。 6.2.6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 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 府协调解决。国家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所需工作经费按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 的规定解决。 6.2.7 社会动员保障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118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 应急救援。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 援时,地方人民政府要为其提供各种必要保障。 6.2.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直辖市、省会城市和大城市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特别重大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 避难需要的场所。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成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 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 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 公众信息交流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 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 的危机意识。 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6.4.2 培训 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 培训和业务培训。 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 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的课程。 6.4.3 演习 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国务院 安委会办公室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 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6.5 监督检查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119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检查。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 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 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 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 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2 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 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 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 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 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7.3 国际沟通与协作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积极建立与国际应急机构的联系,组织参加 国际救援活动,开展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https://www.mem.gov.cn/xw/jyll/201802/t20180220_230331.shtml 120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2010 年修正版) 目录 1 总则 2 组织体系与职责任务 3 应急准备 4 预警预报和信息管理 5 应急响应 6 灾后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 7 附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高效、迅速、有序地开展对国内自然灾害的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 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家突发 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红十 字与红新月灾害救济原则与条例》等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在我国大陆发生的气象灾害、海洋灾害、洪水灾害、地质灾害、地震灾害、 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适用于本预案。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 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执行。 121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3)内部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充分动员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并有效发挥其作用。 2 组织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1 应急领导机构 中国红十字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是红十字系统自然灾害等突 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在执委会 的领导下,负责全国红十字系统救助工作的指挥和协调工作,特别重大灾情时可 抽调人员派往灾区,必要时成立临时指挥部或工作组,协助受灾省(自治区、直 辖市)红十字会开展工作。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中国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副组长为其他会领导, 成员由总会机关部门和直属单位负责人组成。 2.1.2 应急办事机构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赈济救护部为应急领导小组领导下的应急工作办事机构。 其工作职责是: (1)在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红十字系统应急工 作。 根据灾情及应急响应级别,派员赴灾区指导、协助地方红十字会开展救助工 作。 (2)协调落实国家有关应急处理工作的方针、政策,不断完善总会应急预 案体系。 (3)负责建立并完善统一、规范、科学、高效的红十字系统应急预警、响 应、处置、保障、善后处置等工作机制。 122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4)负责应急指挥保障、信息、技术协调以及基本救援队伍建设;督促检 查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5)组织修订《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并督促检查预案 的执行情况;指导分会开展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工作。 (6)组织协调有关应急演练和培训工作。 (7)负责应急工作的国际交流,协助国际(境外)救援队在华开展工作。 (8)日常工作由赈济救护部灾害管理处负责。 2.1.3 应急执行机构 总会机关各部门、相关直属单位、各省级红十字会以及各级备灾救灾中心为 应急执行机构。 办公室:负责在应对自然灾害中组织召开协调会议;保证红十字备灾救灾网 络和网上捐助平台的正常运行,负责在总会网站上根据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口径 通报灾情和救助活动;负责安排人员接听救助热线电话;特别重大灾害时,负责 派人赴灾区一线开展救灾工作。 赈济救护部:负责组织协调具体的灾害应急工作;根据相关信息拟定自然灾 害救助方案;组织灾情考察,对救助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总结;协调国内捐赠 的救助款物的管理,拟定分配计划;协助筹资与财务部收集总会与地方红十字会 接收捐赠款物使用情况等信息,提供对外公告、公示救助情况的相关资料;在国 际呼吁实施期间,负责与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以下简称“国际联合 会”)东亚地区办事处或救灾代表商议救助事宜;统筹总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 应急救援设备管理。 筹资与财务部:根据需要,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开展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 负责与捐赠者洽谈、协议的签署并监督履行;承办授予捐赠者荣誉证书、奖章等 的有关工作;根据需要,向有关部门提供全国红十字系统接受捐赠情况,负责对 外公布接受捐赠款物等信息;根据国家有关财经制度负责捐赠款项的管理及保值 增值;组织、协调接受财务审计工作。 组织宣传部:做好救灾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负责招募、组织、管理红十字 志愿者参加救灾工作。 123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124 联络部:负责根据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口径,向国际联合会通报重大灾情; 负责国外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捐赠款物的有关联络与协调工作; 负责与国际联合会、其它国家红十字会或其它国际组织的联络;当香港、澳门特 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发生自然灾害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及时采取慰问、提供 人道主义援助、派遣救助人员和救援医疗队等措施。 机关党委(监察审计室):做好救灾款物接收、采购、发放及灾后恢复重建 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机关服务中心:做好通讯、车辆、安全等保障工作;协助机关有关部门和备 灾中心做好款物接收、发放等工作。 总会报刊社:协助总会有关部门做好救灾宣传工作。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根据灾害响应级别,在总会统一指挥下,开展紧急阶段 灾害救助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总会训练中心:普及初级应急救护知识,宣传红十字会法和红十字运动基本 原则。 总会备灾救灾中心:按照救灾物资采购计划,负责招标采购、协调运输等工 作;负责社会大宗捐赠物资的接收和组织发运工作。 各省级红十字会:根据总会应急预案编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 应急预案,贯彻落实总会有关决定事项;协调指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 字会做好自然灾害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及时汇总本省(自 治区、直辖市)灾情数据及捐赠款物使用情况,并向总会赈济救护部报告;做好 总会救助物资的管理及发放工作。 各级备灾救灾中心:各级备灾救灾中心、中国红十字会上海援外随时与总会 保持沟通,及时更新库存数据,确保仓储物资安全。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各级红十字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当地灾情,要安排一定金额的救灾备用金。 各级红十字会要建立健全募捐和接受捐赠资金的各项规章制度。3.2 物资准 备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各级红十字会根据实际情况,建设备灾救灾中心(物资库)。各备灾救灾中 心(物资库)要储备一定数量必需的救灾物资,包括帐篷、棉被、衣服及社会募 集的物资等。 各级红十字会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接收、采购、调拨、运输等制度,保障救 灾物资的充足储备和及时调拨。 3.3 通讯和信息准备 总会积极推进省级红十字会与总会间报灾及物资调运系统全面实现电子网 络化管理。各级红十字会后勤保障部门应确保电话、传真等通讯设备畅通。 3.4 人力资源准备 逐级培训红十字会专职干部,加强队伍应急能力建设,提高队伍素质。依托 冠名医院等社会力量,建设符合中国国情和国际惯例的红十字紧急救援队伍。 加强应急志愿者的招募、培训等工作。在群众中大力宣传红十字会法和红十 字运动基本原则,普及初级应急救护知识。 4 预警预报和信息管理 4.1 灾害信息共享 总会系全国红十字系统灾害信息和灾害救助的中心,与民政部、国家减灾中 心、中国气象局和中国地震局等有关部门加强合作,了解相关灾情预测和分析; 负责根据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口径发布预防预警信息。 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要与当地同级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合作,及时了解当地灾情 等信息。 4.2 信息报送 4.2.1 报送内容 (1)灾情信息:包括受灾人口、死亡人数、受伤人数、转移安置人数、房 屋倒损情况、毁田面积、经济损失等,并附民政部门有关数据信息或媒体报道和 图像资料等。 (2)自救情况:当地政府、红十字会及其他社团在灾害发生后开展的救助 工作。 125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3)救助需求:除当地政府、红十字会及其他社团已解决的问题外,灾区 的救助工作还需要上级红十字会给予的援助。 4.2.2 报送渠道 灾情信息要求逐级上报,总会赈济救护部接受省级红十字会上报的灾情。报 送方式为红十字系统使用的灾情报表和红十字会备灾救灾网络系统。 4.2.3 报送时间要求 首期灾情报告一般不得超过 24 小时。 4.3 信息处理 赈济救护部负责及时核实灾情数据,并根据所报数据评估灾害响应级别,在 第一时间向会领导报告,并制定紧急救助方案,报会领导审批执行。 5 应急响应 5.1 灾害分级及响应 根据总会开展救助工作的能力、灾害事件严重程度及社会影响,将自然灾害 响应分为以下四级: 5.1.1 特别重大灾害及响应(一级响应) (1)启动条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受灾人口 800 万人以上(或 3000 万以下人口的省区 市受灾人口占本省区市人口比例大于 20%),死亡 60 人以上,受伤 600 人以上, 紧急转移安置 30 万人以上,毁田面积 100 千公顷以上,倒损房屋 20 万间以上。 当灾情达到上述界定中的三项指标(其中至少有一项为前四项指标之一)时, 即启动响应。 发生特大破坏性地震,即在一次地震中死亡 300 人以上,受伤 5000 人以上, 倒损房屋 20 万间以上,或者人口密集地区发生 7 级以上地震。当灾情达到上述 界定中的两个指标时,即启动响应。 (2)相应措施 总会提出具体救助计划,并通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实施对 受灾群众的救助;会领导将率救灾考察组赴灾区了解情况并与省(自治区、直辖 126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127 市)红十字会共同商讨救助方案;向国际联合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澳 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及台湾红十字组织通报灾情及总会开展的救助工作情况。 当全国有 3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时达到特别重大灾情或单次地震灾 害达到一级响应时,总会发出国内呼吁,同时通过国际联合会发布国际救助呼吁, 寻求各国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包括其政府)以及一些国际组织对总会开展救助 工作的支持,最大限度地救助灾民。 总会启动应急领导小组,由常务副会长领导,协调各部门开展救灾工作。总 会安排 24 小时救灾值班,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紧急救助热线电话: 010-65139999。相应受灾省级红十字会安排 24 小时救灾值班,并将救灾热线电 话等联络方式报总会。 5.1.2 重大灾害及响应(二级响应) (1)启动条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受灾人口 500 万人以上(或 3000 万以下人口的省区 市受灾人口占本省区市人口比例大于 10%),死亡 40 人以上,受伤 400 人以上, 紧急转移安置 15 万人以上,毁田面积 50 千公顷以上,倒损房屋 10 万间以上。 当灾情达到上述界定中的三个指标(其中至少有一项为前四项指标之一)时,即 启动响应。 发生严重破坏性地震,即在一次地震中死亡 100 人以上,受伤 1500 人以上; 民房倒塌损 10 万间以上;或人口密集地区发生 6 级以上地震。当灾情达到上述 界定中的二个指标时,即启动响应。 (2)相应措施 总会提出具体救助计划,并通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对受灾 群众实施救助;总会部门领导将率救灾考察组赴灾区了解情况并与省(自治区、 直辖市)红十字会共同商讨救助方案;向国际联合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 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及台湾红十字组织通报灾情及总会开展的救助工作情 况。 当全国有 3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灾情同时达到重大灾情或单次地震 灾害达到二级响应时,总会发出国内救助呼吁,号召红十字会系统开展社会募捐 活动,救助受灾群众。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总会启动应急领导小组,由分管副会长领导,协调各部门开展救灾工作。总 会安排 24 小时救灾值班,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紧急救助热线电话: 010-65139999。相应受灾省级红十字会安排 24 小时救灾值班,并将救灾热线电 话等联络方式报总会。 5.1.3 较大灾害及响应(三级响应) (1)启动条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受灾人口 200 万人以上(或 3000 万以下人口的省区 市受灾人口占本省区市人口比例大于 5%),死亡 20 人以上,受伤 200 人以上, 转移安置 10 万人以上,毁田面积 10 千公顷以上,倒损房屋 1 万间以上。当灾 情达到上述界定中的三个指标(其中至少有一项为前四项指标之一)时,即启动 响应。 发生破坏性地震,即在一次地震中死亡 10 人以上,受伤 100 人以上,倒损 房屋 1 万间以上,或人口密集地区发生 5 级以上地震。当灾情达到上述界定中 的二个指标时,即启动响应。 (2)相应措施 总会提出具体救助计划,并通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实施对 受灾群众的救助;总会具体灾害救助部门将派出救灾考察组赴灾区了解情况并与 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共同商讨救助方案。当全国有 3 个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灾情达到较大灾害或单次地震灾害达到三级响应时,总会号召全国红 十字会系统相互支持。 受灾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红十字会安排 24 小时救灾值班,并将救灾热 线电话等联络方式报总会。 5.1.4 一般灾害及响应(四级响应) (1)启动条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受灾人口 100 万人以上(或 3000 万以下人口的省区 市受灾人口占本省区市人口比例大于 2%),死亡 10 人以上,受伤 100 人以上, 转移安置 5 万人以上,毁田面积 5 千公顷以上,倒损房屋 1000 间以上。当灾 情达到上述界定中的两个指标(其中至少有一项为前四项指标之一)时,即启动 响应。 128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2)相应措施 总会提出具体救助计划,并通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对受灾 群众实施救助。 5.1.5 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 可酌情降低。 5.2 紧急处置措施 总会根据灾害信息、灾区需求、自身实际情况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紧急处置 措施。 5.2.1 向灾区或事发地调拨救灾物资或紧急救灾备用金.救灾物资运输费用 由各级红十字会通过募捐或争取政府支持等途径解决。 5.2.2 赴灾区或事发地考察评估灾情。特别重大灾害根据实际情况,在灾区 成立协调工作组。 5.2.3 开通 24 小时救助热线值班,畅通信息渠道。 5.2.4 按照自然灾害的严重程度,启动不同范围的救助募捐活动。 5.2.5 根据有关主管部门发布的信息,结合红十字会救助工作情况,按《中 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宣传暂行办法》的规定,做好新闻 发布工作。 5.2.6 根据灾害严重程度及灾区需求,及时组建并紧急派遣医疗救援、心理 干预、饮水和大众卫生等救援队,开展现场救援工作。 5.2.7 动员中国红十字会各级组织培训的救护员在自然灾害第一时间开展自 救互救,减少伤亡。 5.2.8 组织红十字志愿者积极参与自然灾害的救助活动。 6 灾后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 6.1 红十字会开展的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要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以改善受 灾群众生活境况为原则。重建项目原则上由总会统一进行协调,并由受灾省(自 治区、直辖市)的红十字会负责实施。 6.2 根据灾区需求、募捐情况等,总会会同受灾省级红十字会及有关部门开 展灾情评估,制定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方案。 129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6.3 定期向社会通报款物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项目进度。 6.4 向灾区派出督察组,督导检查灾后恢复重建项目。重建项目的督导检查 工作由总会和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承担,捐赠者可参与项目监督。 6.5 各级红十字会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监督,同时接受社会监督。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赈济救护部结合救灾工作适时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评审及修订,经会领导审 批后,报国务院备案。 各级红十字会要组织或参与境内外红十字应急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 指挥和响应能力。 7.2 国际沟通与协作 根据《红十字与红新月灾害救济原则与条例》以及国际红十字运动原则,开 展国际间的救助沟通与合作。 7.3 奖励与责任 根据红十字系统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表彰奖励办法,对在救灾工作中做出突 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对在救灾工作中失职、渎职、违反国家法 律法规、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的,予以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7.4 制定与解释 7.4.1 本预案由执委会修订,负责解释。 7.4.2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5 年 9 月颁布实施的《中国红十字会 总会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来源:https://www.pishu.cn/zgyjgl/yjyabzzcxt/yjyak/518965.shtml 130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第四部分 管理办法等 131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13〕10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 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3 年 10 月 25 日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分类和内容 第三章 预案编制 第四章 审批、备案和公布 第五章 应急演练 第六章 评估和修订 第七章 培训和宣传教育 第八章 组织保障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 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132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133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 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 宣传教育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 则。 第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紧密结合实际, 合理确定内容,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 分类和内容 第六条 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 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第七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包括总体应 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 安排,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 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 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 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有关部门牵头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 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 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 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 制定。 鼓励相邻、相近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 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第八条 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 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 针对突发事件应对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不同层级的预案内容各有所侧重。 国家层面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应对原则、组织指挥机制、预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警分级和事件分级标准、信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应急保障措施等, 重点规范国家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政策性和指导性;省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 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信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队 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市县级政府职责等,重点规范省级层面应对行动,同时 体现指导性;市县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 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内容, 重点规范市(地)级和县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乡镇街道 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 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安置等内容,重点规范乡镇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先 期处置特点。 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物保护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 侧重明确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等内 容。 针对重大活动保障制定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 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内容。 针对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队伍、物资、装备、资金等资源保障的专项和 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资源布局、不同种类和级别突发事件发 生后的资源调用程序等内容。 联合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相邻、相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间信息通报、处置 措施衔接、应急资源共享等应急联动机制。 第九条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 委会、村委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 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 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大型企业集团可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和实际工作需要,参照国际惯例,建立本 集团应急预案体系。 第十条 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急预案,并针对突发 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灵活制定现场工作方案,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 伍分工、不同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应急装备保障和自我保障等内容。 134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135 第十一条 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 单位具体情况,编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内容一般包括风险隐患分析、处置工作 程序、响应措施、应急队伍和装备物资情况,以及相关单位联络人员和电话等。 第十二条 对预案应急响应是否分级、如何分级、如何界定分级响应措施等, 由预案制定单位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 预案编制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 等,制定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完 善。 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定本单位、本基层组织应急预 案编制计划。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应组成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吸收预案涉 及主要部门和单位业务相关人员、有关专家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 工作小组组长由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或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第十五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 行。 (一)风险评估。针对突发事件特点,识别事件的危害因素,分析事件可能 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提出控制风险、 治理隐患的措施。 (二)应急资源调查。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调用的应急队伍、 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必 要时对本地居民应急资源情况进行调查,为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 第十六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 和专家的意见,与相关的预案作好衔接。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 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或实际需 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136 第四章 审批、备案和公布 第十七条 预案编制工作小组或牵头单位应当将预案送审稿及各有关单位 复函和意见采纳情况说明、编制工作说明等有关材料报送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因 保密等原因需要发布应急预案简本的,应当将应急预案简本一起报送审批。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审核内容主要包括预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是否与有关应急预案进行了衔接,各方面意见是否一致,主体内容是否完备,责 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应急响应级别设计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具体简明、管 用可行等。必要时,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可组织有关专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国家总体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审批,以国务院名义印发;专项应急 预案报国务院审批,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部门应急预案由部门有关会议审 议决定,以部门名义印发,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本级 人民政府名义印发;专项应急预案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必要时经本级人民 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印发;部门应 急预案应当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以部门名义印发,必要时,可以由本级人民政 府办公厅(室)转发。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须经本单位或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签发,审批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依照 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 (一)地方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地方人民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三)部门应急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四)涉及需要与所在地政府联合应急处置的中央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向所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类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应 向社会公布。对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执行。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第五章 应急演练 第二十二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 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 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 3 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地震、台风、洪涝、滑坡、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政府,重 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矿山、 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 储运、使用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 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等,应当有针对性地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二十三条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组织演练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演练的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人 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 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 第六章 评估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 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 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七)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 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预案 137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编制、审批、备案、公布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 况适当简化。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 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第七章 培训和宣传教育 第二十八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 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组织 开展应急预案培训。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 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 第二十九条 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充分 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 的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 第八章 组织保障 第三十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应急预 案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国务院有关部门可根据需要编写应急预案编制指南, 指导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 责相关具体工作,将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批、发布、演练、修订、培训、宣 传教育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大型企业 集团等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http://www.gov.cn/zwgk/2013-11/08/content_2524119.htm 138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卫应急发〔2017〕3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全面提升卫生应急预案管理水平,推动卫生应急工作依法、科学、规范开 展,我委制定了《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 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7 年 6 月 9 日 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分类和内容 第三章 预案编制 第四章 审查、备案和公布 第五章 培训、演练和宣传 第六章 评估和修订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管理,健全卫生应急预案体系,增强 卫生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 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卫生应急预案,是指为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卫 生应急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139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第三条 卫生应急预案管理遵循依法科学、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 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卫生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卫生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 第五条 卫生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针对 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紧密结合卫生应急工作实际,合理确 定预案内容,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 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查、备案、发布、培训、演练、宣传、评估、修订和监督管 理等工作。其他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制订的卫生应急预案的管理 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分类和内容 第七条 卫生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专项预案、部门预案、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 构预案。 第八条 专项卫生应急预案是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针对突发事件 紧急医学救援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卫生计生等多个部门职责的工 作方案。专项卫生应急预案可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牵头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 准后印发实施。 第九条 部门卫生应急预案是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专项预案和部门职 责,为开展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部门卫生应急预 案主要包括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处置、核生化和辐射事 件卫生应急处置,以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和灾后 卫生防疫等预案。 第十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应急预案是为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 有效开展卫生应急处置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十一条 不同层级的卫生应急预案内容应当各有侧重。 国家层面专项和部门卫生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原则、组 织指挥机制、预警级别和事件分级标准、信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 卫生应急保障措施等,重点规范国家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政策性和指导性。 140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省级专项和部门卫生应急预案侧重明确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事件 紧急医学救援的组织指挥机制、信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队伍物资 保障及调动程序、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职责等,重点规范省级层面应对行动, 同时体现指导性。 市县级专项和部门卫生应急预案侧重明确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事 件紧急医学救援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 施、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内容,重点规范市级和县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 卫生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应急预案侧重明确卫生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 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卫生应急队伍组成、处置流程、可调用资源情况 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第十二条 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卫生应急预案,针对突发事件现场 处置工作,制订现场工作方案,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卫生应急力量分工、 不同情形下的应对措施、卫生应急物资保障和后勤保障、工作制度等内容。 第十三条 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可以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具体情况,编制卫 生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内容一般包括风险隐患监测分析、处置工作程序、响应措 施、物资储备、卫生应急队伍和相关单位联络员联系方式等。 第十四条 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应当把握不同类型和不同层级预案的运行机 制和规律,注重预案的组织指挥结构、处置流程、职责划分的协调,确保预案之 间的相互衔接,提高预案的针对性。 第十五条 鼓励毗邻的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共同制订区域性突发事件卫生 应急预案。 第三章 预案编制 第十六条 卫生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 人民政府以及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卫生应急预案,结合本部门和单位职能、 本地区公共卫生风险特点,制订卫生应急预案编制计划,预案种类需满足突发事 件防范和处置需要。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实 际,编制专项卫生应急预案、部门卫生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 141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的卫生应急预案。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职能,编制相应的卫生 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 卫生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应当组成预案编制工作小组,由预 案涉及主要部门和单位业务相关人员、专家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 工作小组组长由卫生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或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第十九条 编制卫生应急预案前,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开展突 发事件公共卫生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为制定卫生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 第二十条 卫生应急预案应当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体 系与职责、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应急响应措施和处置流程、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卫生应急预案编制要求: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规定; (二)符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卫生应急工作实际情况; (三)基本要素齐全、内容完整; (四)卫生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任务及分工明确; (五)突发事件预警分级和响应分级科学、合理; (六)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措施合理、有效、可行; (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具体、清晰,与相应级别的突发事件预防和处 置需要相适应; (八)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措施明确,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卫生 应急工作需要; (九)预案内容与上一级或同一层面相关卫生应急预案之间相互衔接。 第二十二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卫生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征求有 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部门和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部 门和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四章 审查、备案和公布 第二十三条 卫生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应当对本部门、本单位编制的卫 生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人员应当包括卫生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和 卫生应急专家。评审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意见。 142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第二十四条 卫生应急预案编制和评审完毕,应当进行审查。卫生应急预案 编制部门和单位应当向预案审查单位提供预案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采纳 情况、内部评审情况等有关材料。因保密等原因需要发布预案简本的,应当同时 提供简本送审稿和说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卫生应急预案审查一般包括合法性审查和专业性审查,重点审 查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责任分工是否明确、响应级别是否合理、响应措施是 否有效可行、处置流程是否清晰等。必要时,预案审查单位可组织法律、卫生应 急专家以及社会公众对预案进行评审,作为审查的参考。 第二十六条 专项卫生应急预案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印发;部门卫生应急 预案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查后印发,必要时,可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应急预案由本单位审查后印发。 第二十七条 除涉及保密或者不宜公开的,卫生应急预案一般应当向社会公 开。 第二十八条 卫生应急预案实行备案制度。由人民政府审查发布的卫生应急 预案,应当在发布之日起的 20 个工作日内,由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送上级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布的预案,应当在发布之日起的 20 个工作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各级各类医疗卫 生机构发布的预案应当在发布之日起的 20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卫生计生行 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培训、演练和宣传 第二十九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本地区医疗卫生机构预案编制人 员开展卫生应急预案编写培训,使其掌握预案编写的程序、内容和要求;上级卫 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预案编写工作的培训和指 导。 第三十条 卫生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应当将卫生应急预案培训列入年度 卫生应急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 等方式,对卫生应急预案相关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进行培训。 143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第三十一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卫生应急预案演练纳入年度工作 计划并组织实施。专项、部门卫生应急预案至少每 3 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各级 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或参与卫生应急预案演练。 第三十二条 卫生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组织演练单位应当对演练效果及时 总结,并提出完善预案的意见。总结的主要内容包括预案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卫生应急处置情况、演练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 对公开发布的卫生应急预案,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多 种形式开展卫生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突发事件预防、应对、自救互救知识, 提高公众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知识水平和处置技能。 第三十四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预案信息化建设,鼓励在卫生 应急指挥系统加入预案模块,提高预案的可视化和可及性。 第六章 评估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 卫生应急预案编制实行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预案编制部 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组织专家定期论证,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 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卫生应急预案: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七)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 卫生应急预案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查、 备案、公布程序组织进行。根据工作实际,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明确具体 机构或责任人负责卫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并将卫生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查、 144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发布、培训、演练、宣传、评估、修订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常规工作预算统筹安 排。 第三十九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卫生应急预案的编制和管理工作进行 督导检查。对于在卫生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人员,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奖励;对于未制定卫生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卫生应急 预案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和人员,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督促其整改;对于 由此导致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不力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卫 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实 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机构:卫生应急办公室,来源: http://www.nhc.gov.cn/xxgk/pages/viewdocument.jsp?dispatchDate=&staticUrl=/yjb/ s2908/201706/38e402ff57b84659a6fcd74a1bced38a.shtml&wenhao=%E5%9B%BD %E5%8D%AB%E5%BA%94%E6%80%A5%E5%8F%91%E3%80%942017%E3%8 0%9536%E5%8F%B7&utitle=%E5%9B%BD%E5%AE%B6%E5%8D%AB%E7%9 4%9F%E8%AE%A1%E7%94%9F%E5%A7%94%E5%85%B3%E4%BA%8E%E5 %8D%B0%E5%8F%91%E7%AA%81%E5%8F%91%E4%BA%8B%E4%BB%B6% E5%8D%AB%E7%94%9F%E5%BA%94%E6%80%A5%E9%A2%84%E6%A1%88 %E7%AE%A1%E7%90%86%E5%8A%9E%E6%B3%95%E7%9A%84%E9%80%9 A%E7%9F%A5&topictype=&topic=&publishedOrg=%E5%8D%AB%E7%94%9F% E5%BA%94%E6%80%A5%E5%8A%9E%E5%85%AC%E5%AE%A4&indexNum =000013610/2017-00197&manuscriptId=38e402ff57b84659a6fcd74a1bced38a 145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加强卫生应急工作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卫应急发〔2016〕6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全面提升卫生应急能力和管理水平,推动卫生应急工作依法科学、有序有 效开展,我委制定了《关于加强卫生应急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现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6 年 12 月 15 日 关于加强卫生应急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为全面提升卫生应急能力和管理水平,推动卫生应急工作依法科学、有序有 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 例》和《“健康中国 2030”规划纲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十三五”期间 加强卫生应急工作规范化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我国是世界上突发事件发生种类多、频次高和损失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在 经济社会发展日益复杂、各种风险隐患有增无减、人民群众对公共卫生安全期望 不断提高的新形势下,迫切需要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不断提升卫生应急管理水 平和有效应对能力。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卫生应急工作,要求始终把广大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摆在首要位置,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努力减少突发事件对人 民生命健康的威胁。全面持续开展卫生应急规范化建设,既是新形势下实现卫生 应急综合能力快速提升,保持卫生应急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贯彻落实 146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从国家安全战略高度 出发,充分认识卫生应急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将其作为一项全局性、基础性和 长远性工作抓紧抓实,有力推动卫生应急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 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 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 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 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平急结合,以完善卫生应急体制机制为基 础,以加强卫生应急工作科学管理为核心,以规范卫生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为重 点,着力提升我国卫生应急管理水平和综合能力。 (二)工作目标。通过努力,到 2020 年末,使我国卫生应急体制机制、能 力建设、应急处置、运行保障等相关制度更加完备,基本实现卫生应急平时准备 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制度化、程序化、标准化、信息化,逐步形成科学规范、 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卫生应急体系,有效满足国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需要, 不断提升在全球公共卫生安全领域的影响力。 (三)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完善卫生应急工作相关制度、 标准、工作方案和操作流程等。 ——坚持科学有序,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着眼于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社会发 展需要,逐步推进卫生应急有序发展。 ——坚持巩固提高,从实际出发,夯实工作基础,鼓励探索创新和先行先试, 带动各地协同发展。 三、重点任务 (一)夯实组织管理基础。 健全组织管理机构。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 主的原则,加强对卫生应急工作的领导,健全相应的领导和管理机构,配齐专(兼) 职管理人员,并对不同层级、不同部门和单位、不同岗位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作出规定,形成权责清晰、运转高效的组织构架。 147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加强对卫生应急工作平时管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定期组织研究,谋划 制订本辖区卫生应急工作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研究提出优先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加强专业机构和队伍的建设管理,合理设定考核的量化目标和指标,建立奖惩和 责任追究制,推动和督促各项工作有效落实。 理顺卫生应急平台体系运行管理。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卫 生应急队伍等各级各类卫生应急平台建设或升级改造中,强化顶层设计,逐步规 范信息化软硬件建设标准;明确有效的运行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平台运行相关人、 财、物管理制度和平台操作指南,制订完善应急值守、综合监测、风险评估、指 挥调度、辅助决策、总结评估等工作流程,保障平台顺畅运转。 (二)发挥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作用。 健全几种形式的工作机制。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认真研判本辖区突发事 件公共卫生风险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政府领导、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牵头、相关 部门参加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重点加强相关部门间的统筹、协调和联动;密切 与军队、武警的协作,落实军民融合发展战略;不断完善跨区域卫生应急管理协 作布局,围绕国家战略部署,建立毗邻地区不同层级的卫生应急协作机制,重点 加强“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三大战略布局的区域协作。鼓励 开展国际合作,建立健全不同层次协作机制,加强跨境突发事件应对、国际联合 演练和宣传交流,提升国际化水平。 完善机制工作制度。根据不同事件应对需要,确定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的工作 思路和原则,明确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及其办公室、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制定 信息通报、重大事项研究等工作制度,健全运行规则,确保机制有效运转。 明确机制工作内容。明确工作机制平时和应急状态下的工作内容、协作方式, 着力加强事件防范处置、培训演练交流等合作,实现各成员单位职能优势互补、 信息资源共享、应急措施联动,提升事件应对和处置效能。 (三)增强预案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规范预案编制工作。预案编制遵循“风险管理”和基于情景构建的理念,针对 突发事件特点、发生风险和可能造成危害,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 础上,规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对措施、处置流程 和保障措施等内容,切实提高预案可操作性。预案内容突出针对性,使不同层级 148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和不同类别的预案内容各有侧重,省级预案体现指导性,市县级预案体现卫生应 急处置的主体职能,乡镇、街道预案体现先期处置特点;单位和基层组织预案重 点规范本单位组织应对行动,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完善预案评估和修订制度。通过实战、演练等方式,定期检验、分析评价预 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及时完善修订,实现预案动态优化和科学 规范管理。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智能辅助决策等新技术,提高预案信息化 管理水平,建立健全预案数据库,推进预案数字化管理与应用。 (四)强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管理。 完善监测报告系统。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一步完善现有法定传染病疫情 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系统;在探索使用媒体监测、数据挖掘等工具的同 时,建立与之配套的信息报告制度;制订与本辖区自身实际需要相适应的监测方 案,建立相关信息通报、交换和会商机制;针对发生可能性大或已发生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制订应急监测方案,明确监测内容、频率、方式和报告规范;健全监 测报告工作的督导评估制度,进一步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的敏感性和应急 响应的及时性。 推进风险评估工作。定期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风险评估工作,每 月至少开展一次,根据需要可增加日常风险评估的频次;针对重特大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隐患,重特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后可能衍生、次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以及大型活动卫生保障等,组织开展公共卫生专题风险评估,为科学决策提供依 据。 实施及时预警和信息发布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或极有可能发生时, 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或相 关风险评估结果,通报辖区内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和周边地区卫生计生行政 部门,提出针对性、操作性强的措施;依法依规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 关信息,适时发布健康提示,强化内容解读,及时做好风险沟通,尤其是与媒体 和公众的沟通,争取多方支持参与,有效防范或减少风险危害。 (五)提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效能。 依法规范应急响应的启动、展开和终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各级卫 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规和预案要求,组织专家开展风险评估,提出应 149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急响应级别及相关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启动应急响应。在本级人民政府 的统一领导下,在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指导和支持下,建立应急响应组织架 构,明确参与应急工作各部门(单位)的职责和任务,有序开展应急处置。在事 件得到有效控制后,根据专家评估意见,按程序终止应急响应。 针对重点应急响应措施制订具体工作方案。根据事件特点,制订完善应急监 测、风险评估、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病例转运、病例诊疗、院感控制、 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风险沟通、心理危机干预、督导检查等工作方案,保障应 急响应措施科学有效。 针对重点处置环节完善应对流程。根据事件特点,制订完善病例发现与报告、 现场处置、标本采集和送检、病例确诊、信息报告和发布、应急科研项目启动、 应急试剂药物和疫苗等的审批等工作流程,并将相关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 保障应急响应处置有序规范开展。 (六)推进紧急医学救援建设有序发展。 规划布局医学救援力量。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基于本辖区突发事件发生情 况和紧急医学救援需求评估情况,合理配置辖区内紧急医学救援资源,分区域建 设紧急医学救援综合与专科类基地及区域中心,或者指定定点收治医疗机构,明 确工作职责和任务。探索开展航空医学救援和海(水)上医学救援工作,逐步建 立本辖区陆海空立体化医学救援网络。 科学制订医学救援规范。国家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参照国内外相关标准, 制订不同现场条件、不同类别突发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规范、指南;不断完善医 疗救治、疾病防控、心理援助、健康宣教和物资保障等紧急医学救援同步处置流 程。 完善现场指挥协调工作。突发事件发生时,按照分级响应原则,由相应级别 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挥协调现场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紧急医学 救援指挥机构,统一调度现场医学救援力量和资源,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学救援 工作。探索建立现场指挥官、联席会议和专家组组长负责等现场工作制度。 强化医学救援信息报告。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明确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 援信息报告责任,统一报告要素,规范报告内容,严格报告时限,归口上报渠道, 150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并建立和完善与相关部门的信息相互通报机制,迅速、准确掌握辖区内突发事件 紧急医学救援信息。 (七)加强队伍建设和物资技术储备。 规范和落实队伍运维管理。加强队伍建设的运维监管,制订完善队伍人员配 备标准、装备标准、平时管理、运维保障和评估考核等制度。从保障实战能力层 面,落实好队伍建设要求,按照标准为队伍配备现场处置和保障的设施、装备, 利用互联网等技术,逐步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队伍统一调度、快速运 送、密切协作、新闻宣传等工作机制;完善表彰、健康安全和待遇等保障制度, 增强队员荣誉感和使命感。 强化队伍现场处置能力建设。制定卫生应急队伍(含紧急医学救援、突发急 性传染病防控、中毒、核和辐射等专业)现场处置工作规范,提升队伍现场处置 水平;探索建立针对不同应急任务的卫生应急队伍抽组模式,强化以不同作战单 元为单位开展现场处置的能力;加强装备物资的集成化和箱组化建设,提升队伍 远距离投送能力。 加强专家团队动态管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卫生应急 专家咨询委员会和专家库动态管理制度,完善专家遴选标准和管理办法,充分发 挥专家在卫生应急工作中的咨询作用。 完善物资技术储备。配合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完善卫生应急物资储备机制, 合理确定物资储备目录和规模,以及实物储备、社会储备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比例, 建立健全物资轮储和调用制度,推动物资储备信息化建设,提高应急物资综合协 调和分类分级保障能力。针对卫生应急需求,加强科研创新和技术储备,推动核 心关键技术、药物、试剂、装备等研发。 (八)注重培训演练和公众宣传实效。 提升培训演练工作质量。制订完善各级卫生应急培训演练工作计划,明确培 训演练的内容、标准和方式,组织编制培训大纲和教材、演练示范脚本库和案例 库等,提高培训演练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实用性。将卫生应急基本知识和技能纳 入医疗卫生技术类别人员执业、晋升、职称考试考核范围,提升医疗卫生人员对 卫生应急的认知水平。本着培养急需、贴近实际、面向长远的原则,积极推进卫 生应急学科建设,探索开展卫生应急学历教育,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开设卫生 151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应急专业(方向)科研和教学。规范以实战为基础的卫生应急演练,有针对性地 开展分层次、分专业、分类别的实战演练和桌面推演。 提高社会参与的广度和深度。深入开展卫生应急“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 进农村、进家庭”活动,充分运用各种媒体和传播手段,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广 泛普及卫生应急基本知识和技能,全面提升公众卫生应急素养和自救互救能力。 针对各领域高危岗位人员、公共服务行业人员等重点人群和各级各类学校等重点 机构开展卫生应急基本知识、技能培训和教育。 (九)提高突发事件总结评估工作科学性。 改进突发事件总结评估工作。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总结评估制度, 明确总结评估时间、对象、形式和流程,强调对应急准备和保障、应急处置措施、 事件危害和处置效果的评估;加强对事件基本情况等信息的调查核实和事件处置 全过程痕迹管理。完善评估方法,采用资料查阅、人物访谈、统计分析等多种形 式,研究引入第三方评估的工作机制。完善评估报告内容,客观描述事件发生、 应急处置、事后恢复等应对全过程,全方位开展应对措施的专业技术、应急管理 及社会经济效益等效果评价,科学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持续改进工作建议。 重点加强事中、事后和阶段性评估。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持续监测 事件规模、性质、范围等方面变化,及时调整完善应对策略和措施;在事件处置 结束后,开展事后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应对准备和应急处置;定期对 本地区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开展阶段性评估,总结推广有益经验,分析存 在问题,落实整改措施。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规范化建设是“十三五”期间卫生应急工作的重点任务。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落实本指导意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既定工作 目标,以规范化建设为抓手,聚焦重点问题和关键环节,不断提升卫生应急工作 水平。 (二)抓好贯彻落实。各地要抓紧安排部署,制定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 时间表、路线图,强化责任落实,大力推进本指导意见各项要求落地;要强化督 导考核,加大指导力度,确保规范化建设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152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153 (三)形成推进合力。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围绕规范化建设任务要求,加强协 作配合;加强与相关部门、军队和武警的沟通协调,共同研究解决工作衔接中的 问题;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积极争取各方支持,为卫生应急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发布机构:卫生应急办公室 来源: http://www.nhc.gov.cn/xxgk/pages/viewdocument.jsp?dispatchDate=&staticUrl=/ yjb/s7859/201612/3a3b5ce97fa940c58a64ff1892f4b3e1.shtml&wenhao=%E5%9B% BD%E5%8D%AB%E5%BA%94%E6%80%A5%E5%8F%91%E3%80%942016%E 3%80%9568%E5%8F%B7&utitle=%E5%9B%BD%E5%AE%B6%E5%8D%AB%E 7%94%9F%E8%AE%A1%E7%94%9F%E5%A7%94%E5%85%B3%E4%BA%8E% E5%8D%B0%E5%8F%91%E5%8A%A0%E5%BC%BA%E5%8D%AB%E7%94%9 F%E5%BA%94%E6%80%A5%E5%B7%A5%E4%BD%9C%E8%A7%84%E8%8C %83%E5%8C%96%E5%BB%BA%E8%AE%BE%E6%8C%87%E5%AF%BC%E6 %84%8F%E8%A7%81%E7%9A%84%E9%80%9A%E7%9F%A5&topictype=&topi c=&publishedOrg=%E5%8D%AB%E7%94%9F%E5%BA%94%E6%80%A5%E5% 8A%9E%E5%85%AC%E5%AE%A4&indexNum=000013610/2016-00276&manusc riptId=3a3b5ce97fa940c58a64ff1892f4b3e1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154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 35 号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已经 2007 年 10 月 26 日第二次部务会议原则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李学举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捐赠和募捐 第三章 接受捐赠 第四章 境外就捐赠 第五章 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救灾捐赠活动,加强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保护捐赠人、 救灾捐赠受赠人和灾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 法》和《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救灾募捐主体开展募捐活动,以及自然人、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救灾捐赠受赠人捐赠财产,用于支援灾区、帮助灾民的,适用 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救灾募捐主体是指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具有救 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救灾捐赠受赠人包括: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社会捐助接收机构; (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155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 救灾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 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 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范围: (一)解决灾民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 (二)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 (三)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 (四)捐赠人指定的与救灾直接相关的用途; (五)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救灾方面的必要开支。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救灾捐赠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工作。 第七条 对于在救灾捐赠中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予以表彰。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求捐 赠人的意见。 第二章 组织捐赠与募捐 第八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可以根据灾情组织开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 者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部署组织实施。 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 内的救灾捐赠活动,但不得跨区域开展。 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的救灾捐赠活动中,同级人民政府辖 区内的各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在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内组织实施。 第九条 开展义演、义赛、义卖等大型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举办单位应当 在活动结束后 30 日内,报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举办单 位、活动时间、地点、内容、方式及款物用途等。 第十条 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可以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但在发 生自然灾害时所募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增加原始基金。 第三章 接受捐赠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受救灾捐赠款物,根据工作需要可 以指定社会捐助接收机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组织实施。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156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受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委托, 可以组织代收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居民及驻在单位的救灾捐赠款物。代收的捐赠 款物应当及时转交救灾捐赠受赠人。 第十二条 救灾捐赠受赠人应当向社会公布其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 话、银行账号等。 第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救灾捐赠受赠人捐赠其有权处 分的合法财产。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其自产或者外购商品的,需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应当提供相应的发票及证明物品质量的资料。 第十四条 救灾捐赠受赠人接受救灾捐赠款物时,应当确认银行票据,当面 清点现金,验收物资。捐赠人所捐款物不能当场兑现的,救灾捐赠受赠人应当与 捐赠人签订载明捐赠款物种类、质量、数量和兑现时间等内容的捐赠协议。 捐赠人捐赠的食品、药品、生物化学制品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 卫生行政等政府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救灾捐赠受赠人接受救灾捐赠款物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符合国 家财务、税收管理规定的接收捐赠凭证。 第十六条 对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救灾捐赠,捐赠人凭捐赠凭证享受税 收优惠政策,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境外救灾捐赠 第十七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对境外通报灾情,表明接受境外救灾捐赠的 态度,确定受援区域。 第十八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境外对中央政府的救灾捐赠。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境外对地方政府的救灾捐赠。 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接受境外救灾捐赠,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救灾捐赠受赠人接受的外汇救灾捐赠款按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办 理。 第二十条 境外救灾捐赠物资的检验、检疫、免税和入境,按照国家的有关 规定办理。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157 第二十一条 对免税进口的救灾捐赠物资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出售、出租 或者移作他用。 第五章 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救灾捐赠受赠人应当对救灾捐赠款指定账户,专项管理;对救 灾捐赠物资建立分类登记表册。 第二十三条 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应当按照当地政府提供的灾 区需求,提出分配、使用救灾捐赠款物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接 受监督。 第二十四条 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组织开展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 国性救灾捐赠活动中,国务院民政部门可以统一分配、调拨全国救灾捐赠款物。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调拨的救灾捐赠物资,属境外捐赠的,其 运抵口岸后的运输等费用由受援地区负担;属境内捐赠的,由捐赠方负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调拨的救灾捐赠物资,运输、临时仓储 等费用由地方同级财政负担。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灾情和灾区实际需求,可以统 筹平衡和统一调拨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计。 对捐赠人指定救灾捐赠款物用途或者受援地区的,应当按照捐赠人意愿使用。 在捐赠款物过于集中同一地方的情况下,经捐赠人书面同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可以调剂分配。 发放救灾捐赠款物时,应当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 等程序,做到制度健全、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及时对救灾捐赠款物 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捐赠人有权向救灾捐赠受赠人查询救灾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 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救灾捐赠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 第二十七条 对灾区不适用的境内救灾捐赠物资,经捐赠人书面同意,报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变卖。 对灾区不适用的境外救灾捐赠物资,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后方 可变卖。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158 变卖救灾捐赠物资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一 般应当采取公开拍卖方式。 变卖救灾捐赠物资所得款必须作为救灾捐赠款管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 可重复使用的救灾捐赠物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应当及时回收、妥善保管,作为地方救灾物资储备。 第二十九条 接受的救灾捐赠款物,受赠人应当严格按照使用范围,在本年 度内分配使用,不得滞留。如确需跨年度使用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审批。 第三十条 救灾捐赠款物的接受及分配、使用情况应当按照国务院民政部门 规定的统计标准进行统计,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在组织救灾捐赠工作中,不得从捐赠款中列支费 用。经民政部门授权的社会捐助接收机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可 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自身组织章程,在捐赠款中列支必要的工作经费。捐赠人 与救灾捐赠受赠人另有协议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救灾捐赠、募捐活动及款物分配、使用情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民政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一般每年不少于两次。集中捐赠和募捐活动一般应 在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布信息。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 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救灾捐赠受赠人。对不能按时履约的,应当及时向救灾捐赠 受赠人说明情况,签订补充履约协议。救灾捐赠受赠人有权依法向协议捐赠人追 要捐赠款物,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 第三十四条 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救灾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 政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对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 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款物,应当用于救灾目的和用途。 第三十五条 救灾捐赠受赠人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159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在境外发生特大自然灾害时,需要组织对外援助时,由国务院 民政部门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社会捐赠,统一协调民间国际援助活动。 第三十七条 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需要组织开展捐赠 活动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0 年 5 月 12 日民政部发布的《救 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来源:http://www.gov.cn/flfg/2008-05/09/content_965425.htm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民政部关于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民政局: 为健全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统筹协调社会力量高效有序参与救灾工作, 进一步提高救灾工作整体水平,现就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提出如下意 见: 一、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自然灾害多发、频发,给灾区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了 严重影响,救灾任务十分繁重,迫切需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发挥各自优势, 形成统筹协调、有序协作的救灾合力。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社会力量参 与救灾的热情持续高涨,逐渐发展成长为救灾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尤其是汶川 地震、玉树地震、芦山地震、鲁甸地震等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大量社会组织、 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爱心企业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现场救援、款物捐赠、物资 发放、心理抚慰、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展现了社会力量组织灵活和服务多样的 优势,发挥了重要作用,初步形成了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协调联动、共同应对 的救灾工作格局。但也要看到,由于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政策法规、协调机 制、服务平台尚不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救灾依然存在信息不对称、供需不匹配、 活动不规范等问题,影响了救灾工作效率和救灾资源高效发挥作用,迫切需要进 一步加强体制机制创新,营造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救灾的政策环境和活动空间,促 进社会力量更好发挥作用。 二、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基本原则 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应坚持以下原则: 政府主导,统筹协调。政府作为救灾责任主体,履行统一指挥、综合协调的 职责,提供主要救援力量和救灾保障,统筹灾区需求和救灾资源,实现各救灾主 体协调配合和各种资源与需求有效对接。引导社会力量与政府有关部门加强联系, 在政府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下有序参与救灾工作。 鼓励支持,引导规范。通过政策保障、资金支持、完善服务、激励表彰等方 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救灾工作。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发布救灾工作 160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和灾区需求情况,强化对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业务指导、协调服务、监督管理, 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救灾工作。 效率优先,就近就便。根据灾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救灾需求,充分考虑社 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能力和特长,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尤其是紧急救援专业力量 因地制宜、因时制宜、量力而行、就近就便参与救灾工作,特别是重视培育当地 社会力量并发挥他们参与救灾工作的便利条件和优势。 自愿参与,自助为主。鼓励社会力量自愿参与救灾工作,不摊派任务。参与 救灾工作的社会力量应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和自我保障能力,所需资源和条件以 自我提供为主,民政部门可给予必要的帮助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一定 的支持。倡导个人志愿者通过相关组织机构有序参与救灾工作。 三、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重点范围 根据救灾工作不同阶段的任务和特点,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充分发挥优势, 积极参与救灾工作。 常态减灾阶段: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日常减灾各项工作,注重发挥 社会力量在人力、技术、资金、装备等方面的优势,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或组织面 向社会公众尤其是在中小学校、城乡社区、工矿企业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和技能培训,协助做好灾害隐患点的排查和治理,参与社区灾害风险评估、编制 灾害风险隐患分布图、制订救灾应急预案,协同开展形式多样的救灾应急演练, 着力提升基层单位、城乡社区的综合减灾能力和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及自救互救技 能。 紧急救援阶段:突出救援效率,统筹引导具有救援专业设备和技能的社会力 量有序参与,注重发挥灾区当地社会力量的作用,协同开展人员搜救、伤病员紧 急运送与救治、紧急救援物资运输、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救灾物资接收发放、 灾害现场清理、疫病防控、紧急救援人员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不提倡其他社会 力量在紧急救援阶段自行进入灾区。 过渡安置阶段:有序引导社会力量进入灾区,注重支持社会力量协助灾区政 府开展受灾群众安置、伤病员照料、救灾物资发放、特殊困难人员扶助、受灾群 众心理抚慰、环境清理、卫生防疫等工作,扶助受灾群众恢复生产生活,帮助灾 区逐步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161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162 恢复重建阶段:帮助社会力量及时了解灾区恢复重建需求,支持社会力量参 与重建工作,重点是参与居民住房、学校、医院等民生重建项目,以及参与社区 重建、生计恢复、心理康复和防灾减灾等领域的恢复重建工作。 同时,各地民政部门要按照《民政部关于完善救灾捐赠导向机制的通知》( 民 发〔2012〕208 号)要求,加快建立完善救灾捐赠导向机制,鼓励和引导具有救 灾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组织以及爱心企业、社会公众,根据灾区需求 参与救灾捐赠活动,倡导以捐赠资金为主,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帮助灾区做好抢险 救灾、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四、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主要任务 各地民政部门要认真总结近年来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经验,以社会力量 参与救灾面临的问题和需求为导向,抓紧完善支持引导社会力量有序、高效参与 救灾工作的保障条件。 (一)完善政策体系。结合本地救灾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社会力量参与救 灾的协调机制、功能作用,综合考虑灾区需求以及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重点范围, 研究制定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有关政策法规、支持措施、监督办法,制定社会力 量参与救灾的工作预案和操作规程,健全救灾需求评估、信息发布和资源对接机 制,探索建立紧急征用、救灾补偿制度,支持引导社会力量依法依规有序参与救 灾工作。 (二)搭建服务平台。发挥救灾综合协调职能作用,争取建立常设的社会力 量参与救灾协调机构或服务平台,为灾区政府、社会力量、受灾群众、社会公众、 媒体等相关各方搭建沟通服务的桥梁。在救灾过程中,联合公安、交通运输、工 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依托互联网、社交媒体、 电话等手段,及时发布灾情、救灾需求和供给等指引信息,传达贯彻救灾指挥、 调配、协作等工作部署,保障救灾行动各方信息畅通。协调指导社会力量及时向 服务平台报送参与救灾的计划、可供资源、工作进展等情况,促进供需对接匹配, 实现救灾资源高效优化配置。在日常工作中,加强与有关社会力量的联络互动, 做好政策咨询、业务指导、项目对接、跟踪检查等工作。 (三)加大支持力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 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 号)有关要求,积极协调本地财政等有关部门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将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明确购买服务的项目、内容和标准, 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探索制定政府购置救灾设备、装备提供给社会力量 用于救灾的办法,提升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能力。对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发生 的物资及装备损耗、人身保险等费用,可视情给予适当补助。 (四)强化信息导向。按照灾害属地管理原则,汇总整理属地参与救灾的有 关社会力量基本情况,重点掌握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专业技能、队伍状况、设备 配置、拥有资源、分布位置等信息,分类建立系统、规范的具有参与救灾能力的 社会力量信息数据库,为科学调度、有序协调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提供信息支持, 提高服务针对性和任务对接适宜性。探索开展社会力量参与救灾行动评估,建设 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信息化平台,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公开参与救灾的社会力 量名录及其救灾工作情况,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五)加强监督管理。进一步强化对社会力量参与救灾行动的指导和监督, 依法履行对社会组织的监管职责,督促社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开展工 作。推动社会组织强化自律,建立健全行业标准和行为准则,增强自我约束、自 我管理、自我监督能力。严格落实救灾捐赠信息公开制度,督促社会组织及时公 开款物接收数量、款物使用计划、项目实施进展等信息,自觉接受捐赠人和社会 公众监督。 五、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工作要求 各地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着眼于救灾工作全局谋划社会力量参与的有 关事项,大力推动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把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作为创新和完善社会治 理的重要手段,纳入政府灾害治理体系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统筹研究部署、同 步推动实施。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将社会力量参与救灾作为本地自然灾害救助 应急预案的重要内容,协同组织开展救灾演练,加快推动社会力量在救灾工作中 充分发挥生力军作用。 (二)完善服务措施。主动为志愿参与救灾工作的社会力量提供政策咨询等 服务,为救灾志愿者服务记录登记提供便利,促进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和救灾 志愿服务活动健康快速发展。把社会力量纳入综合减灾救灾人才队伍建设体系, 组织开展救灾专业培训,不断提高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能力。灾区民政部门应 163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尽可能为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提供便利、服务和保障,救灾应急期间可邀请有关社 会组织参加灾情会商、工作部署会议,通报和共享救灾工作信息。 (三)做好宣传引导。广泛宣传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作用、意义、成效 和典型事迹,鼓励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救灾工作。借助重大自然灾害救灾工作 总结、公益慈善表彰、社会组织表彰等途径和方式,表彰奖励并大力宣传救灾专 业能力强、发挥作用好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形成积极舆论导向,营造社会力量参 与救灾的良好氛围。 各地民政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落实措施,有关工作 开展情况及时报民政部。 民 政 部 2015 年 10 月 8 日 164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2019 年 9 月 3 日中国红十字会第十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责与权利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红十字志愿者 第五章 全国组织机构 第六章 地方、行业和基层组织机构 第七章 特别行政区组织机构 第八章 经费和财产 第九章 标志会徽会旗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中国特色红十字事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群团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是党和政府在人道领 域的助手和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是国际红十字运动的成员。 第三条 中国红十字会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坚定不移走中国 特色红十字事业发展道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适应新形势新任务, 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任务,增强责任意识,推进改革创新,加强自身建设,开 展人道救助,真心关爱群众,努力为国奉献、为民造福,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 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第四条 中国红十字会以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精神,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 维护人的尊严,促进人类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 第五条 中国红十字会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循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 165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确立的人道、公正、中立、独立、志愿服务、统一、普遍的原则,依照中国批准 或者加入的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本章 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六条 中国红十字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参加国际红十字运 动,发展同有关国际组织和各国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参与国际 人道援助,促进民心相通,在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发挥独特作用。 第七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简称总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对外代表 中国红十字会,对内指导全国红十字会的工作,会址设在北京。地方各级红十字 会、行业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各级红十字会会址设在同级政府 所在地。 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和全国性行业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分会。上级红十 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的工作,下级红十字会向上级红十字会报告重要事项。下 级红十字会主要专职负责人的任免提名要听取上一级红十字会的意见。 第八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机关工作人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管理。 第九条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开展与自己职责有关的活动,接受人民政府的支 持、资助和监督。 第十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对为红十字事业做出显著贡献的集体、红十字会 工作人员、会员、志愿者、捐赠者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给予表彰奖励;对为红十字 事业做出重大贡献者,按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章 职责与权利 第十一条 红十字会在和平时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 字标志使用办法》; (二)开展备灾救灾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储备救灾物 资,建设和管理备灾救灾设施;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 件中,开展救护和救助工作;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由总会向国内外发出呼 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在辖区内发出呼吁, 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援 166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助,参与灾后重建。 (三)开展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的宣传、普及、培训;在机 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农村、学校和易发生意外伤害的行业和人群中开展应急 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意外伤害和自然灾害的现场救护;提高应急条件下的应 急救助能力和水平; (四)建设和管理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开展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宣 传动员、组织工作; (五)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推动工作,与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对先进单位和个 人进行表彰奖励; (六)开展社会救助及相关服务工作。对易受损人群进行救助,为困难群众 提供服务;在社区、农村中建立红十字服务站,开展服务群众、宣传培训、募捐 救助等活动;开展帮助寻找失散亲人、重建家庭联系等其他人道服务工作; (七)依法开展和推动遗体、器官(组织)捐献工作;开展艾滋病预防控制 宣传和教育、关心爱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患者及其他人道救助工作; (八)组织开展红十字青少年工作; (九)组织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 (十)宣传国际人道法、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总会承担中国国际人道法国 家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十一)依法开展募捐活动;在公共场所设置红十字募捐箱并进行管理;依 照法律法规自主处分募捐款物; (十二)兴办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公益事业; (十三)参加国际人道救援工作;开展与国际红十字组织和各国红十字会或 红新月会及其他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十四)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 第十二条 依据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红十字会在战时和武装冲突时 期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红十字救护队,参与战场救护; (二)在武装部队中依法协助开展传染病的防治工作; (三)对战区平民进行救助; 167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四)协助战俘、被监禁者及难民与家人取得联系,转交钱物,并为此建立 必要的通信渠道; (五)参与探视和见证交换战俘。 第十三条 执行人道主义救助任务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受日内瓦公约及其 附加议定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碍红十字会工作 人员依法履行救援、救助、救护职责。 第十四条 在战争、武装冲突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 事件中,执行救援、救助任务并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依法享 有优先通行的权利。 第十五条 红十字会兴办的与宗旨相符的公益事业享受国家给予的扶持,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第十六条 红十字会依法进行募捐活动。红十字会接受的国(境)外组织和 个人捐赠的救灾物资,享受国家有关减税、免税政策。有关部门优先安排运输和 办理有关放行手续。 第十七条 红十字会开展活动和宣传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 媒体应积极支持。 第十八条 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坚决反对腐败和一切 违法行为,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依法承 担责任。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 教育程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承认本章程,可以自愿参加中 国红十字会。 第二十条 红十字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公民以个人身份加入红十字会的为个人会员,在校学生加入红十字会的为红 十字青少年会员;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加入红十字会的为团体会员。 第二十一条 个人入会由本人自愿申请,经所在地红十字会基层组织批准, 报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备案,发给会员证,成为红十字会会员。对红十字事业做出 较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以直接吸收为会员。机关、企业事 168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业单位及有关团体加入红十字会,须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批准, 发给证书和标牌,成为红十字会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单位应有专人负责红十字会 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中国红十字事业做出贡献的中外人士,可由县级以上红十字 会批准,授予同级红十字会荣誉会员称号。 第二十三条 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红十字会的有关活动、会议及专业培训;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红十字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佩戴红十字标志; (五)有退会的自由。 团体会员的权利由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行使。 第二十四条 会员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 宣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 办法》;传播国际人道法和红十字运动的基本知识; (二)遵守《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三)完成红十字会交办的任务; (四)维护红十字会的合法权益;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二十五条 会员退会,经原批准机关审核,收回会员证及标牌;个人会员 退会的,需报原备案机关备案。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自动退会: (一)连续两年不参加红十字会活动; (二)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 (三)团体会员法人撤销、合并、解散。 第四章 红十字志愿者 第二十六条 中外人士,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 度,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计报酬,均可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经过申请,成 169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为红十字志愿者。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为红十字志愿者和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的注 册审批机构;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和志愿服务组织经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授权,在其 职责范围内开展红十字志愿者注册工作。 第二十八条 红十字会应积极发展红十字志愿者,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建立按 专业、分领域的志愿服务体系,开展富有红十字特色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九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权利: (一)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的相关信息; (二)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三)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四)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有退出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的自由; (六)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三十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志愿提供人道服务; (二)遵循红十字运动宗旨,践行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自觉维护红十字会的公信力; (四)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 (五)正确使用红十字志愿者标识; (六)不得以红十字志愿者名义从事营利活动或其它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 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设立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保持与其 他部门志愿服务机构的联系,组织、指导红十字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开展活动, 维护红十字志愿者及其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进行考核、 评估和表彰。 第五章 全国组织机构 第三十二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中国红十字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 年召开一次,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会议有效。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由中国红十 170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171 字会理事会召集,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提前或延期的时间不得超过 一年。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总会和地方红十字会推选的会员代表以及与有 关部门协商产生的代表和特邀代表组成。代表比例由常务理事会根据会员人数和 红十字事业发展需要决定。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由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产生中国红十字会理事会、监事会; (二)修改《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理事会提交的工作规划; (五)决定中国红十字会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中国红十字会可以设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名誉会长和名誉 副会长由中国红十字会理事会聘请。 第三十四条 中国红十字会会长的职权是: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指导执行委员会工作; (三)出席红十字运动国内外重要会议、活动,参与重要事务。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 理事会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其决议,并接受监事会的监督。理 事会任期五年,下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换届。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会议有效。理事会 决议由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必要时可以通信方式召开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 (二)选举常务理事; (三)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四)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 (五)增补、更换或罢免理事、常务理事;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六)审定中国红十字会工作报告、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财务收 支等报告; (七)审议下一届理事会组成方案;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同时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常务理事 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的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两次。 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会议有效。常务理事会决议由 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提出修改章程的议案; (二)向理事会提出更换、增补及罢免理事、常务理事的议案; (三)审议中国红十字会工作报告、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财务收 支等报告; (四)审议下一届理事会组成方案; (五)批准设立、撤销全国性行业红十字会; (六)聘请名誉理事; (七)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七条 执行委员会 执行委员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由驻总会的专职常务理事组成,向理 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常务副会长任执行委员会主任并担任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法定代表人。 执行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主持总会日常 工作; (二)负责编制经费预算,审核年度经费财务决算; (三)指导全国红十字会的工作; (四)管理总会的动产和不动产; (五)承担总会的民事、法律责任; 172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六)负责对外交流与合作; (七)授予荣誉会员; (八)批准成立专门委员会; (九)完成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 建立理事会决策、执委会执行、监事会监督的治理结构。监事会由全国会员 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监事会 任期五年,下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换届。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会议有效。监事会 决议由到会监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监事会的职责是: (一)推选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 (二)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 会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开展工作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监督执行委员会对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执行委员会会议,有权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向理事会、执行委员会通报监督情况。 第六章 地方、行业和基层组织机构 第三十九条 地方红十字会 (一)县级以上地方按行政区域建立地方各级红十字会。 (二)各级地方红十字会的权力机关是同级会员代表大会。各级地方红十字 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同级红十字会理事会召集,如遇特殊情况可 提前或延期召开,延期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三)各级地方红十字会建立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任期五年。有 3 名以上(含 3 名)专职常务理事的红十字会,需设执行委员会。 省、市、县级红十字会名誉会长由同级理事会聘请当地主要领导担任。 (四)省、市、县级红十字会会长一般应推选当地同级政府现职领导担任, 其工作变动时应及时改选。 173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应保持相对稳定。常务副会长为本级红十字会 机关法定代表人,主持日常工作。 (五)省、市级和有条件的县级红十字会应根据有关规定,经批准后设立中 国共产党党组。 (六)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并具备能够 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的条件。 第四十条 行业红十字会 全国性行业成立的红十字会为中国红十字会的行业红十字会,由中国红十字 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其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由行业红十字会常务理事会根 据工作需要决定。 行业红十字会按照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确立的基本原则,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遵循本章程,结合本行业特点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 基层组织 城市街道(社区)、农村乡镇(村、组)、企业和事业单位、学校、医疗机 构和其他组织中建立的红十字会为基层组织。红十字会基层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发展会员、志愿者,宣传普及红十字知识,开展人道主义的救助活动,举办应急 救护培训、群众性健康知识普及及其他符合红十字宗旨的活动。 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应充分发挥红十字社区服务站、红十字救护站、博爱家园、 博爱学校、博爱卫生院(站)等红十字基层阵地的作用,开展具有红十字特色的 活动,参与基层治理,广泛联系和服务基层群众。 第七章 特别行政区组织机构 第四十二条 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为中国红十字会高度自治的地方分会。 第四十三条 特别行政区分会依照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结合特别行政区实 际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四条 特别行政区分会可参照本章程,依据特别行政区法律法规制定 组织规程或组织条例,并报总会备案。 第八章 经费和财产 第四十五条 红十字会财产的主要来源: (一)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174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175 (二)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 (三)动产和不动产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拨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捐赠的款物, 按照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物,及时主动向捐 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第四十七条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建立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 检查制度。 各级红十字会的财产使用应与中国红十字会宗旨相一致。 各级红十字会对接受的境外捐赠款物,依法建立专项审查监督制度。 各级红十字会应及时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 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向红十字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对会费的使用和管理,按《中国红十字会会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在 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九条 各级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接受社会捐赠及其使 用情况,依法接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条 各级红十字会的经费和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 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 第五十一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是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省级 红十字会可依法建立基金会,地方红十字会可设立专项基金。 第九章 标志会徽会旗 第五十二条 中国红十字会使用白底红十字标志。其使用方法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红十字标志标明性使用规定》 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中国红十字会的会徽为金黄色橄榄枝环绕的白底红十字。 第五十四条 中国红十字会的会旗为白色旗帜正中央印制中国红十字会会徽。 第五十五条 全国各级红十字会统一使用白底红十字标志和会徽、会旗。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红十字标志、红十字旗、中国红十字会会徽和会旗(样式附后)以及会员证、 团体会员标牌、荣誉证书等需用红十字标志的,应按照中国红十字会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五十六条 红十字标志和名称受法律保护。禁止利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牟 利,禁止以任何形式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确立的基本原则”,是指 一九八六年十月日内瓦国际红十字大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国际红十字和红 新月运动章程”中确立的人道、公正、中立、独立、志愿服务、统一和普遍七项 基本原则。 本章程所称“日内瓦公约”,是指中国批准的于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订立的 日内瓦四公约,即:《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改善 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 瓦公约》和《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 本章程所称日内瓦公约“附加议定书”,是指中国加入的于一九七七年六月八 日订立的《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 的附加议定书》和《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 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 本章程所称国际人道法,是指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依据条例和惯例,以保 护不直接参与军事行动(如平民百姓)或不再参加军事行动(如军队的伤、病员 和俘虏)的人员为目的、规定各交战国或武装冲突各方之间交战行为的原则、规 则和制度的总体,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是其主要组成部分。 第五十八条 中国红十字会英文译名为:“Red Cross Society of China”。 第五十九条 地方和行业红十字会的名称为:在行政区域名称或行业名称后 加“红十字会”;对外交往中的称谓为:在行政区域名称或行业名称前加“中国红 十字会”,在行政区域名称或行业名称后加“分会”,英文译名为:“Red Cross Society of China ×× Branch ”。 第六十条 基层组织的名称为:城市街道(社区)、农村乡镇(村、组)、 企业和事业单位、学校、医疗机构和其他组织名称后加“红十字会”。 176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177 第六十一条 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的名称为:“中国××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 [英文译名:The Red Cross of the ××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简称:“××红十字会(中国红十字会分会)”[英文译名:×× Red Cross (Branch of the Red Cross Society of China)]。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中国红十字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报国务院备案。 来源:《中国红十字报》2019 年 9 月 6 日 A3 版 http://news.redcrossol.com/miropaper/article.aspx?aid=12747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开展募捐 第三章 接受捐赠 第四章 捐赠管理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六章 捐赠表彰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等法律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以下简称“总会”)指导地方红十字会和行业红 十字会的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第三条 地方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应加强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规 范募捐和接受捐赠行为。 第四条 地方红十字会可以授权基层红十字组织协助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 作。红十字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授权,不得以红十字的名 义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第五条 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依法接受同级民政部门的 监督。 第六条 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 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 红十字标志和名称使用的规定,不得违背国际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不得损害红 十字会名誉。 178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179 第二章 开展募捐 第七条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的募捐活动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 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第八条 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要按照民政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 于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九条 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如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以及 消防等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第十条 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第十一条 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在民政部统一或者指定的信 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并可同时在红十字会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 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第十二条 各级红十字会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 开募捐活动的,应依法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募捐的全部收支应纳入红十字会捐款 账户进行统一的财务核算和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红十字会可以接受国(境)外和辖区以外单位和个人的直接 捐赠,未经总会或上级红十字会授权,地方红十字会不得到国(境)外和辖区以 外开展公开募捐。 第十四条 总会根据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决定是否向 国际和国内发出募捐呼吁。地方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未经总会批准,不得直 接向辖区外或行业外发出募捐呼吁。 第三章接受捐赠 第十五条 各级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应开设银行专户,建立专账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红十字会接受的捐赠财产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 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接受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 第十七条 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可根据实际情况,或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 或请捐赠人出具捐赠函,约定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 捐赠人不得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十八条 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后,应及时向捐赠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印) 制的捐赠票据。捐赠人匿名或放弃捐赠票据的,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九条 红十字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进行人民 币折算,由捐赠人提供其公允价值的合法有效证明。 第二十条 通过总会接受的国(境)外捐赠物资,其到达口岸后的运输等费 用一般由受援地区的红十字会负担;境内捐赠物资的运费一般由捐赠人承担或按 照捐赠协议执行。国(境)外捐赠物资的检验、检疫、免税和入境等手续,由总 会或相关省级红十字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办理。 第四章 捐赠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建立捐赠财产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 公开和监督检查等制度,规范捐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红十字会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捐赠协议或捐赠人意愿处分接受 的捐赠财产,用于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人道救助工作。 第二十三条 红十字会不得违背募捐方案、捐赠协议或捐赠人意愿擅自改变 捐赠财产的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对于没有具 体捐赠意向的捐赠财产,红十字会可以按照其宗旨和人道需求统筹安排使用,其 使用情况应向捐赠人及时反馈。 第二十四条 使用捐赠财产开展的人道公益项目,一般应由红十字会系统组 织实施;特殊情况下,也可委托其他具有合法资质的社会机构负责具体执行。 第二十五条 红十字会使用捐赠资金开展人道救助工作所产生的实际成本, 可从捐赠资金中据实列支并向社会公开。从捐赠资金中列支实际成本,应在接受 捐赠时通过捐赠协议或募捐公告等方式向捐赠人事前明示,严格限制列支额度和 使用范围。实际成本主要包括项目聘用人员的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使用房 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和为管理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 180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捐赠资金不得用于机构及在编人员的经费支出。 第二十六条 捐赠财产的收支管理情况,应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和民政部门 的监督,并向红十字会理事会、监事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红十字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 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章信息公开 第二十八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在统 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红十字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经审计的捐赠收支情况报告。 第三十条 红十字会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公开 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 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捐赠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 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 得款物使用情况。 第三十一条 红十字会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 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三十二条 红十字会使用捐赠财产开展人道救助,应采取适当方式向受助 人告知资助标准、资助流程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 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六章捐赠表彰 第三十四条 总会按照以下标准,对一次性捐赠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捐赠 人进行表彰: (一)对一次性捐赠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的捐赠人,授予“中 国红十字奉献奖章”,颁发由中国红十字会会长签发的捐赠证书; (二)对一次性捐赠人民币 500 万元以上、1000 万元以下的捐赠人,授予“中 国红十字博爱奖章”,颁发由中国红十字会会长签发的捐赠证书; 181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三)对一次性捐赠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的捐赠人,授予“中国红十字人道 勋章”,颁发由中国红十字会会长签发的捐赠证书及“博爱”牌匾。 第三十五条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现金捐赠及非货币捐赠,总会不统一进 行表彰,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相应表彰办法。 第三十六条 总会对捐赠人的表彰每年进行一次。各省级红十字会应在每年 12 月 30 日前将捐赠人名称、捐赠金额、捐赠时间以及受捐红十字会等信息汇总 报送总会筹资与财务部,申领相应的奖章、捐赠证书及“博爱”牌匾。 第三十七条 捐赠人通过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依法享受 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和地方红十字基金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 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等规定并参照 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经中国红十字会第十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后施行。《中 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红办字〔2009〕124 号)及《中国红十 字会总会捐赠者表彰奖励办法》(红办字〔2007〕67 号)同时废止。 时间:2019年1月23日,来源:https://www.redcross.org.cn/html/2019-01/56079.html 182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关于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电〔2017〕14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红十字会,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红 十字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红十字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的有关规 定,现将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向同级民政部门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民政部门直接向红十字会发放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二、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应当依法制定募捐方案,并按照有关规 定报同级民政部门备案。 三、红十字会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民政部统一或者指定的 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 四、红十字会应当定期在民政部统一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及其使用情况, 每年向同级民政部门报送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五、民政部门依法对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民政部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2017 年 9 月 8 日 来源:https://www.redcross.org.cn/html/2019-01/56074.html 183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款物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十字会: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简称“疫情”)发生后,社会各界积极踊跃捐 赠款物,体现了中华民族“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大爱精神,为进一步做好疫情 防控捐赠款物的使用管理,用好捐赠人的每一分钱,确保捐赠工作规范高效、公 开透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捐赠款物的接受工作 (一)各省级红十字会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相关规定,做 好接受捐赠工作。 (二)进一步规范接受捐赠款物的工作流程,指定具体部门负责接受捐赠, 责任落实到人。大额捐赠应请捐赠方出具捐赠函,或与捐赠方签订捐赠协议,约 定捐赠物资的种类、数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接受捐赠款物后,应及时向 捐赠方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 (三)接受捐赠款物后,根据捐赠文件、物资接收清单、资金到账凭据等进 行财务记账。其中,对接受的捐赠物资,要明确仓库或指定地点存放,指定专人 负责,办理好签收手续,进行入库明细登记。 (四)在紧急情况下,对于接受的捐赠款物,可以事后补开捐赠票据,补录 财务记账,但应收集整理好所接受捐赠款物的相关凭证。 二、加强捐赠款物的使用分配管理 (一)捐赠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用于购置疫情防控物资、人道救助支出、社 区健康促进以及根据政府要求和疫情防控需要的其他方面支出。捐赠物资按照物 资用途和实际需求安排使用。原则上,除捐赠方有明确指定意向外,各地红十字 会接受的捐赠款物主要用于支持重点疫情地区湖北省、武汉市,也可根据本地疫 情的实际情况统筹用于本地区的疫情防控。 (二)对接受的捐赠款物要及时制定使用或分配方案,并将执行落实情况及 时报告总会。捐赠款物应按照捐赠协议或捐赠方意愿及时用于疫情防控,切实做 到专款专用、专物专用。对于因特殊原因不能满足捐赠方意愿的,应及时与捐赠 方沟通并取得对方同意后使用。 184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三)对于本次疫情防控的非定向捐赠款物,由省级红十字会参照“三重一 大”的要求进行集体研究审批。按照集体研究审批的意见,省级红十字会的相关 职能部门负责捐赠物资和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财务部门负责审核拨付捐赠资金, 监事会负责跟踪监督。 (四)捐赠物资发放时,应由发放方和受助方各两名工作人员在场,办理好 交接手续。同时做好发放记录,对发放现场进行拍照或摄像,发放过程要以文字 记载和照片形式留存,照片应至少保留2-3张。情况紧急的,可以简化程序, 但要保存好交接记录,并在事后作出说明。 (五)对于经确定由捐赠方与最终受助方直接交接的物资,视同出入库程序 管理,根据接收物资的受助方出具的接收凭据、交接清单等,由相关职能部门会 同财务部门同时作捐赠物资出入库记录,并在财务核算上记收入和支出。 (六)对本次疫情防控的捐赠款物,各省级红十字会一律不得提取管理费。 红十字基金会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 相关规定执行。 三、认真做好捐赠款物接受使用的公开透明 (一)各省级红十字会应做好捐赠款物使用分配的统计工作,包括资金支出 金额、用途,物资发放数量、分配去向等,并按照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和向捐赠 方反馈。公开的内容为: 1.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报告。 2.接受捐赠的情况。包括接收的捐赠资金总额和资金明细,接收的捐赠物 资品种、数量;对于大额捐赠方需单独列示,捐赠方明确要求不公开的除外。 3.资金支出和物资分配情况。包括:资金支出总额和明细(按用途和科目 分别列示);物资分配的品种、数量,受助单位等。对有关资金支出用途和物资 分配情况,应配发相应的照片作为佐证,并辅以文字说明。 (二)公开形式为官网、微博、报刊、新媒体等便于公众获悉或查阅的方式, 并积极做好宣传工作。 (三)疫情防控结束后,省级红十字会要全面公开捐赠款物的总体接收和使 用分配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湖北省红十字会、武汉市红十字会要组织第三 方审计机构对本级疫情防控捐赠款物接受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形成审计报告 185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向社会公开。其他省级红十字会根据情况开展专项审计或纳入年度审计后向社会 公开。 (四)省级红十字会的监事会和机关纪委负责对捐赠款物的接受使用以及公 开等情况进行监督,对于违规违纪的要严肃处理,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总会。 省级红十字会接受的总会捐赠款物,应按上述要求进行公开并同时上报总会。 总会将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社会公开。 请各省级红十字会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抓好落实,并指导督促省级以下红十字 会做好疫情防控捐赠款物的使用管理,保证捐赠款物使用规范、分配合理、透明 高效。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办公室 2020 年 1 月 27 日 来源:https://www.redcross.org.cn/html/2020-1/63701.html 186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90 号)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加强新型冠状病 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已于 2020 年 2 月 13 日经山东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 年 2 月 13 日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加强新型冠状 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2020 年 2 月 13 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七次会议通过 为了依法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 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 处罚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山东省突发事件应 对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疫情防控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按照坚定信心、同舟 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总要求,采取最严格的防控措施, 实现区域治理、部门治理、行业治理、基层治理、单位治理有机 结合,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二、疫情防控工作应当树立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坚持全国 一盘棋思想,坚决服从党中央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 统筹兼顾、协调联动、相互支援,凝聚各方力量,充分调动各方 面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防控疫情的强大合力。 三、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省疫情防控指挥机构统 一领导、指挥协调下,依法履行职责,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 方式开展疫情防控,重点做好下列工作: (一)严格落实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各项要求; (二)落实联防联控机制,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分区分级 制定差异化防控策略并及时调整优化; (三)发挥网格化管理优势,依法做好疫情监测、排查、预 警、防控等工作,外防输入、内防扩散; (四)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及时准确公布疫情信息; (五)上级疫情防控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类产业园区、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园区、开 发区内各项疫情防控工作。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疫情防控需要,依法及时发布疫 情防控的决定、命令并组织实施;可以依法采取延迟开工、延迟 开业、延迟开课,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实施交通管制、 交通卫生检疫,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 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等应急处置措施。 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 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 还的,应当及时返还,并保持清洁卫生。 五、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疫情防控工作统一 部署,充分发挥社区(村)在疫情防控中的阻击作用,把防控力 量向社区(村)下沉,采取针对性防控措施,切实做好辖区内防 控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疫情防控工作安排,组 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警务室、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对未集中隔离的患者密切接触者、来自疫情严重地区 人员实施健康告知、健康监测、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居家防护、 健康指导等措施。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自治作用,协助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做好社区(村)疫情防控宣传教育、 健康告知、人员往来情况摸排、人员健康监测等工作,及时收集、 登记、核实、报送相关信息。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按照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 作。 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属地管 理的原则,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指挥和调度,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 任,做好下列疫情防控工作: (一)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 (二)明确专门负责的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物品、设施; (三)对本单位人员进行疫情排查,并对与其往来人员进行 健康监测,对本单位场所、设施实施消毒; (四)督促与患者密切接触者、来自疫情严重地区的人员按 照有关规定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或者居家隔离医学观察; (五)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 施;(六)按照要求组织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 (七)在复工、复产、开学前制定疫情风险评估、交通运输、 人员管控等方面的疫情防控预案; (八)其他疫情防控有关工作。 航空、铁路、轨道交通、道路长途客运、水路客运、城市公 共交通等公共服务单位和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银行等公共场 所管理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通风、消毒、客流疏散等措施,确保 公共交通工具和经营服务场所符合疫情防控要求。 七、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学习以及从事其他活动 的个人,应当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履行下列义务: (一)做好自我防护,严格遵守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规定, 减少外出活动,不参加自发的聚会和自行组织的集体活动; (二)服从疫情防控的指挥和安排,依法接受调查、监测、 医学观察、隔离治疗,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时,及时前往发热门诊 就医,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避免或者减少进入人员密集场所; (四)与患者密切接触者、来自疫情严重地区的人员主动向 单位或者社区(村)报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或者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并遵守相关管理制度; (五)了解疫情防护科学知识,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六)配合有关单位依法采取其他防控措施。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完善医疗废物应急 处置协调机制,规范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加强监督管理,指导有 关单位及时、有序、高效、无害化处置医疗废物,防止疾病传播 和环境污染,并按照规范建设传染病救治定点医疗机构。 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调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 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大科研攻关力度,突出集中攻关、协同发 力、临床实践,提高疫情监测、预警、报告、实验室检测和流行 病学调查处置水平,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和保健对策。 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公安、农业农村、林业等 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 相关规定,严格隔离饲养繁育野生动物场所。 除捕捞水产品外,严禁开展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活动。 十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 早治疗”和“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的原则, 将确诊患者集中到综合力量强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加强医 护力量统筹调配,集中优势医疗资源,确保确诊患者和疑似患者 得到及时救治,做到应收尽收。 十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疫情监测,密切跟踪研判疫 情发展趋势,定期开展疫情动态分析和风险评估,为疫情防控提 供技术支撑。 医疗机构应当完善诊疗方案,明确诊疗程序,及时采取下列 措施:(一)对确诊患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 果确定;(二)对疑似患者,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确诊患者、疑似患者的密切接触者, 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 信息、资料。 十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医疗保障、财政等部门应当保 障医疗机构医疗救治费用,保证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对于确诊患 者发生的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照规 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地方财政给予补助。对经定点医疗机 构确定的疑似患者执行确诊患者医疗保障待遇。 十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物资储备和防疫设施建设, 确保中央和省统一调运,重点保障疫情前线救治病人和其他一线 医务人员对疫情防控物资的需要。 十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 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 门应当创新监管方式,优化工作流程,建立绿色通道,为疫情防控物 资的生产、供应和使用以及相关工程建设等提供便利。 公安机关应当为向疫情严重的地区运送应急物资和救援力量 的车辆提供交通安全保障。 十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 口罩、防护服、护目镜、医用手套等防控物资以及民生商品价格 的监管,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障防控物资和居民日常生活供给。 十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应对公共卫生事件重要物 资的储备建设,在项目立项建设、用地、用能、设施配套、资金 补贴、融资等方面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对企业按照政府 指令性计划生产而造成过剩的重点医疗防护物资,予以兜底采购 收储。十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医务工作 者、人民警察、基层干部等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人员的关心关爱力 度,加强安全防护,统筹安排工作调休,帮助解决生活中的实际 困难,做好心理疏导和人文关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的规定,对相关 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 和奖励;对因参与疫情防控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予相 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坚守岗位未能休假人员,应当及时调休或者 适当补偿。 十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等有关部门和红十字会、 慈善组织、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受赠财物的规范管 理,确保接收、支出、发放、使用及其监督全过程透明、公开、 高效、有序。 二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秩序 恢复,采取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降低融资成本、政府财政贴息、 降低运营成本、减轻税费负担等扶持企业生产经营的政策措施, 支持、推动各类生产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社会平稳有序运行。 二十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 研究解决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领域中的重大问题,加大稳岗力 度,稳定劳动关系,加强政策宣传和组织协调。 各级工会应当做好团结、动员广大职工工作,积极发挥企业 工会作用,为困难职工提供必要的帮扶救助和心理危机干预疏导。 共青团、妇联应当按照各自章程做好社会动员、救助、志愿 服务等工作。 二十二、劳动者在延迟复工以及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导致不 能按期返岗提供正常劳动期间的工资支付,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 定执行。二十三、鼓励各级机关推行政务网上办公,充分利用政务网 络平台资源。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线上平台实行网上 办理、证照快递等方式,在线办理税务、社保、医保、公积金、 出入境证件等相关业务。 二十四、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健全信息沟通渠道,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公开回应群众关切;深入开展疫情防治 知识宣教,引导群众合理就医,增强公众科学防护意识和能力; 加强网络宣传工作,对恶意造谣生事、传谣者,依法严肃查处。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和舆 论引导,普及疫情防控知识,宣传解读政策措施,推广防控工作 经验做法,弘扬医务工作者救死扶伤、甘于奉献的崇高精神,弘 扬中华民族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大爱无疆精神,在全社会营造 坚定信心、全民抗击疫情的积极氛围。 二十五、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规定,按 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不服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相关决定、命令或者 不配合依法采取的调查、检验、隔离等措施,由有关部门依法给 予处罚; (二)阻碍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正常的诊疗和救治工作,以 暴力、威胁等方法非法限制医务人员的人身自由或者殴打、故意 伤害医务人员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行 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置;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 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故意隐瞒病情, 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置;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制假 售假、诈骗、聚众哄抢、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破坏交通设施、造 谣传谣,扰乱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六、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履行职责,依 法处理各类疫情防控相关纠纷,依法严惩妨碍疫情防控的违法犯 罪行为,为疫情防控及时提供司法保障。 二十七、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 或者隐瞒、谎报、缓报疫情,或者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 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二十八、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依法加强对本决定执行情况的 监督。各级人大代表应当依法履行代表职责,主动担当作为,发挥 表率作用,带头参与所在单位、街道、社区(村)的疫情防控工 作,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意见建议。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在本次疫情防控期间施行。